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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鑫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4〕248号

发布日期:2024-12-17 15:3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芜湖鑫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鑫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汽车内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桥北湾里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202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4257号,项目代码2407-340207-04-01-215740)。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厂房面积约2742平方米,购置注塑机和干燥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副仪表板总成30万套,年产扶手10万套,年产左右门零件10万套,年产出风口叶片5万套,年产壳体5万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注塑废气经收集+两级活性炭(依托现有)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苯乙烯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其中苯乙烯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本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丙烯腈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和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1AE466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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