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创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安徽海创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2.0版系统性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4〕225号,项目代码:2409-340264-04-02-200101)。项目位于安徽省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沈巷片区起步区皖江大道9号,总投资3800万元,占地面积约151120m2,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在现有两条纤维水泥板生产线前端新增流浆箱、匀浆罐、自然脱水装置等设备;增加一套蒸压釜乏汽回收装置并利用热能回用于生产;增加两套后加工砂光、磨边、切割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全厂总产能不变。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泥板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排放浓度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中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NOx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50mg/m3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0945173H)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