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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镜湖区医院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4〕263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20:5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芜湖市镜湖区医院: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芜湖市镜湖区医院改扩建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020-340202-84-01-037447)的函收悉。本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环城西路与上菜市巷交口,新建新院区内设门诊科室、住院部等,不设传染病科室,床位约160张;保留老院区部分建筑,设中医科、体检中心、血透中心等,床位约60张,本项目涉及辐射内容另行评价。项目因增加床位数量、调整选址、增加排放口,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分局意见,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7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3.27%。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后,外排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同医疗废水、拖洗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区域内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及栅渣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自批复之日起,原环评批复《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芜湖市镜湖区医院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3〕93号)作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2485123526A)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