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港三山港区中外运码头工程(续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42930.61万元,经三山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三经发〔2023〕315号;三经发〔2024〕214号;项目代码:2309-340208-04-01-436157)。主要建设内容:在芜湖三山港已建码头上游续建1个10000吨级多用途泊位,泊位长度190.2米,配备相应的装卸工艺设备,修建一座引桥与陆域进行衔接,在已建码头及堆场新增装卸工艺设备,改造相应的水工建筑物、道路、堆场、供电照明通信、环保、给排水、消防等工程以及必要的生产、辅助生产设施。本工程陆域为现有厂区,本次不增加用地。环行审〔2010〕386号已批复3#、4#码头不再建设。
二、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鱼类繁殖期和洄游期间的工程施工活动。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涉水工程施工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严格规范进出港船舶作业,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补偿措施。严格控制港区污水和过往船舶污水的排放;禁止船舶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排江;减少人为活动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对船舶压载水处理的管理,对擅自排放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船舶要安装防污设备和器材,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要限期整改。装备应急防污设施。面对突发的船舶事故,尽快采取环保措施和应急预案,避免造成大面积水域环境污染。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卸船设置防尘反射板并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皮带廊全封闭铁矿石运输并采用喷淋洒水抑尘措施;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施工期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船舶油污水不上岸,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洗箱废水经沉淀后回用;该项目废水目前尚不具备纳管条件,船舶生活污水、陆域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和“道路清扫、消防”标准后,回用码头洒水抑尘,不外排。远期待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后,项目废水分别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陆域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纳管进入滨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运营期合理调配工作时段,避免夜间运输和作业。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4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本项目不设置取、弃土场。分类回收利用施工废料,不能利用的运至规范堆场;施工期结束后进行场地平整。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七、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Q9EW8D)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