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连财禽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连财禽业有限公司何湾镇家禽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108-340223-04-01-852768),备案文件中包含新建家禽屠宰中心、成立南陵县连财养鸡合作社、养殖中心三部分内容,本次评价范围仅包含养殖中心。项目购买芜湖梁山禽业有限公司现有养鸡场,不新增用地。养殖场总占地面积82084m2,其中一场区占地面积35724m2,依托现有10栋鸡舍、2栋堆肥车间及配套辅助用房,新增一套沼气工程和1间锅炉房;二场区占地面积46360m2,依托现有12栋鸡舍、2栋堆肥车间及配套辅助用房,新增一套沼气工程和1间锅炉房。项目建成后,年出栏肉鸡300万只。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鸡舍采用自动化“干清粪”养殖模式,及时清理鸡舍内粪便,控制饲养密度、饲料添加添加剂,按时喷洒生物菌除臭液,鸡舍出风端墙体设置除臭墙。沼气工程密闭,沼液储存池加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堆肥车间全封闭,收集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除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中厂界新建项目二级标准及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相应限值。锅炉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待安徽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锅炉循环水用于沼液配水,不外排;反冲洗废水用于鸡舍冲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氧化塘处理后用于水帘补充水、鸡舍冲洗水、沼液配水等非饮用水使用。鸡舍冲洗废水、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沼气工程处理后,沼液通过管道输送至周边自有林地施肥,废水不外排。项目设置的2个沼液储存池(一场区100m3,二场区110m3)应满足《安徽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皖农牧函〔2023〕126号)中贮存周期60天要求。沼液满足《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要求。
场区采取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沼气工程、氧化塘、堆肥车间等区域的防渗工作,避免对土壤、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选取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鸡粪、沼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堆肥车间高温发酵制成有机肥出售。设置病死鸡暂存场所,病死鸡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及处理。废UV灯管、消毒容器及包装物、医药废物、防疫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请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56T145)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