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八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八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12-340262-04-05-712515)收悉。项目位于芜湖江北新区沈巷铁路南片区和谐大道以西、江北五路以北区域,新建2栋厂房,一栋为装配车间,一栋为生产车间,购置注塑机、涂装生产线、火焰处理设备、钎焊炉等主要生产设备,年产外饰件135万套,换热器70万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低VOC含量的原辅料,规范建立执行VOC物料台账制度。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注塑工序废气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中标准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塑料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涂装线、危废库、点补工序产生的废气和供调漆室、储漆室、危废间的非生产时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中表1、表2中标准限值。其中RTO燃烧废气和恒温恒湿空调箱天然气燃烧废气根据取严原则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的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锅炉、底漆烘干、清漆烘干、涂装线前处理中的水分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排放满足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相关限值要求。涂装线火焰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热洁炉废气经收集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钎焊废气经收集处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二甲苯、乙酸丁酯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标准限值。甲醛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5中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及无组织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更换废水及冷却更换废水等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性油漆包装桶、废水性漆沾染物(含底漆喷房沉降漆雾)、废“纸盒+三级化学纤维”装置(含水性漆雾)经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后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可按一般工业固废处置,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