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白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清水白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改建及相关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北京东路168号现有厂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6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鸠发改〔2020〕232号,项目代码:2020-340207-13-03-030629)。建设内容:利用自有厂房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购置冷藏运输车及相关冷链配送设备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年屠宰及加工生猪能力达50万头及年冷鲜肉配送能力5万吨。现因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芜环行审〔2022〕144号文件作废。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本项目废气治理措施均依托现有工程。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无害化处理间生物降解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3#生物喷淋塔处理;屠宰间的副产品车间及烫毛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一起通过1#生物喷淋塔处理;污水处理站构筑物加罩封闭,各产污单元顶部设置抽风点负压收集,收集后经2#生物喷淋塔处理。
本项目中天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SO2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值要求,NOx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相关限值要求;屠宰、烫毛区、污水处理及无害化处理等工序产生的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气体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建二级标准值。
本项目沿用现有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以厂界设置100 m作为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屠宰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生物喷淋塔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非洁净区初期雨水经“格栅+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混凝沉淀+消毒”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的三级标准限值及4.4.7条限值要求,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芜湖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施,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及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TMUM7J)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