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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君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5〕46号

发布日期:2025-03-17 14:44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芜湖君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芜湖君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生命健康城内1号,占地面积1850m2,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4328项目代码:2412-340264-04-01-744618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租赁厂房,购置CNC加工中心、车床、自动表面处理线两条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项目建成后,年产车身结构件100万件、汽车器具20万件、汽车夹具30万件。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项目发黑和磷化生产线整体密闭,只预留两侧进出口,废气采取槽边吹吸式侧吸+顶吸负压收集+水喷淋塔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喷粉间半封闭,涂料粉末通过设备自带的旋风滤筒回收,未收集粉尘经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固化烘干废气经顶部集气罩收集+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经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酸洗工序的HCI、喷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固化烘干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和表4相关限值及管控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中相关限值;发黑工序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中30mg/m3的限值。

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Cl、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发黑处理线废水、磷化处理线废水、喷淋塔废水、车间保洁废水经收集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混凝气浮+调节+混凝沉淀+砂滤)处理后与锅炉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一同进入污水管网排放。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油桶、废酸渣、废碱渣、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E4H4E5XM)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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