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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信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义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5〕57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19:3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芜湖信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芜湖信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义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8-340207-04-05-562603)的函收悉。项目因建设地点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芜湖信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义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重新报批)光伏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双河村、丰圩村、孙庄村)、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沈巷片区长河路以南(信义芜湖市经开区100MW/100MWh集中储能项目升压站站址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光伏场区

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总装机容量100MWp,全场共分成4个光伏发电单元,项目拟安装575Wp单晶硅组件27888块、580Wp单晶硅组件95928块、585Wp单晶硅组件48440块。电池组件每28个1串,并列18/19路接入1台汇流箱,每20台汇流箱接入一台的箱逆变一体机。共设置有385套支流汇流箱18台4400kW箱逆变一体机1台3300kW箱逆变一体机、1台2200kW箱逆变一体机

(二)集电线路

项目线路为两路单回35KV往西南、东合并为一路双回线路往东南方向至沈巷开发区架空跨越G347国道后,改为双回路电缆入地,沿南港河路两侧绿化敷设至本工程光伏升压站。A线单回集电线路路径长度为4.584km,其中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4.290km,电缆线路路径长0.294km;B线单回集电线路路径长度为3.670km,全为架空线路;AB双回集电线路路径长度为5.975km,其中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3.481km,电缆线路路径长2.494km;合计14.229km。线路铁塔共39基,其中直线塔24基,耐张塔15基。

升压站

项目升压站依托芜湖信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义芜湖市经开区100MW/100MWh集中储能项目升压站预留场地建设,扩建安装1台110kV/35kV的85MVA的主变压器,光伏电站以35kV电压等级接入升压站,与芜湖信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信义芜湖市经开区100MW/100MWh集中储能项目共同以1回110kV线路接入电网。

项目建设总投资为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0.3%。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电磁环境保护。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变电站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强化噪声管理。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标准;运营期光伏区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升压站区厂界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四)认真做好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采取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若确需夜间施工,应向施工场地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申报;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时应采取减缓行驶速度及控制鸣笛,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教学、医疗等的影响。升压站内办公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旧光伏组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原环评批复文件(芜环评审〔2021〕170号)同步失效。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WDF9J4D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