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水务局:
你单位报来的《无为市凤凰颈泵站血吸虫病防治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无为市林业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无为市刘渡镇,经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立项(无发改许可〔2024〕1148号,项目代码:2409-340225-04-01-303778)。主要建设内容:对凤凰颈排灌站引水渠-凤襄河两岸的迎水坡(凤凰颈泵站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外西河(凤襄河)治理长度2.83km)实施硬化。对长江侧滩地上古碾柴场及刘渡社区环田洲钉螺分布面积,采取“一境一策”、因地制宜降低钉螺密度的措施(包括兴林抑螺、林间抚育、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等),控制钉螺扩散源头。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临近保护区及生态红线等敏感区域应设置保护警示牌及施工围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对野生动物惊扰。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涉水工程应避让鱼类繁殖期,优化施工工艺,减轻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动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及增殖放流。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工地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排放限值要求,底泥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运营期无废气。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闲置学校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运营期无废水。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在距离村庄较近位置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施工车辆行驶路线尽量远离敏感点,限制车速,禁止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运营期无噪声。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弃土弃渣收集和存放,按照血吸虫病防治相关要求规范化处置。分类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及施工废料。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安全处置。危废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运营期无固废。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无为市县生态环境分局。请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36886)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