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芜湖海螺4#、5#、6#熟料生产线增加替代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代冲村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经繁昌区发改委批准备案(项目代码:2501-340222-04-02-973511)。主要建设内容:利用芜湖海螺水泥厂原有空置暂存库改造建设成替代燃料堆棚用于替代燃料的储存,新建至水泥窑尾输送、计量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同时改造烧成系统(分解炉接口改造及其他辅助设施),实现年处置替代燃料50万吨。本项目协同处置替代燃料前后,水泥熟料产能保持不变。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来料控制。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24)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不接收“不应进入”和“禁止进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窑尾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Tl+Cd+Pb+As和Be+Cr+Sn+Sb+Cu+Co+Mn+Ni+V等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相关限值要求。转运站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生活污水经厂区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用于厂区回用,不外排。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本项目布袋除尘灰、地面沉降灰返回水泥窑生料系统,废布袋收集后外售。废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686286XE)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