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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俊企金属制造(芜湖)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钢铁精密棒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环行审〔2025〕106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15:59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俊企金属制造(芜湖)有限公司:

你公司《俊企金属制造(芜湖)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钢铁精密棒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街道太平湖路西侧,清水河路东侧,江森日立北侧,纬二次路南侧,占地面积24695m2,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304-340264-04-01-891586,开备案202376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及各类公辅设施,购置拉丝机、抛丸机、退火炉、酸洗磷化线等设备,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钢铁精密棒材。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施工中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限值。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抛丸废气中的颗粒物、酸洗磷化废气中的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中30mg/m3限值要求;退火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中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的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软水制备尾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强化噪声管理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Q9KGX0W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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