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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1-03 00:00来源:芜湖生态环境局作者:机动车监管中心浏览次数:

芜政秘〔2018228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和《关于印发2018年芜湖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芜大气办〔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芜湖市市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汽、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不含获得公安行驶号牌的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汽、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汽油发动机)或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

(二)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各类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进入禁用区道路行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口、销售不能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渣油、重油。

(七)应急、抢险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181220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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