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安置小区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台国二排放标准的柴油挖掘机正在作业,当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予以立案查处。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日前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工地承建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这也是全市首例依据《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处罚的案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芜湖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出台了《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创新举措之一,便是首次明确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市于2018年印发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明确指出,芜湖市市区范围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禁用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
随着《芜湖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监管将更加严格,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各单位、企业和施工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范化、清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