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环函〔202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芜湖市自2018年8月开始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充分调动了各方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有力督促属地政府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改善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市主要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各项制度建设。2022年3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2〕19号),我市“十四五”国控断面和水质目标发生较大变化,据此修订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环函〔2022〕53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四五”时期,我市地表水国、省控断面和水质目标发生较大变化,且全市断面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已经发生转变,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完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1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补偿办法,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修改完善;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财政局联合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芜湖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环函〔2022〕53号)。
四、工作目标
调整生态补偿断面,基本覆盖全市主要河流,优化生态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督促属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主要任务
《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总则、部门分工、补偿责任、核算方法、补偿资格、保障措施等。
总则:阐明了《办法》的意义、目标,明确了坚持“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以县市区、开发区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部门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补偿断面的确定,原则上以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为主;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监测结果为准。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
补偿责任:全市共设置13个生态补偿断面,并将4个省级补偿中相邻市上游入境断面纳入补偿范围。生态补偿或污染赔付责任,由断面责任属性确定,跨界断面的补偿责任是上、下游县市区、开发区,其余断面的补偿责任是县市区、开发区与市财政。省级生态补偿中相邻市上游入境断面与我市下游断面建立补偿责任。
核算方法:根据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额和污染赔付金额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pH、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计算。
我市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主要分为Ⅱ类、Ⅲ类。
生态补偿金额核算:断面月度水质优于目标的,补偿25万元。Ⅱ类目标断面年度水质达到或优于目标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Ⅲ类目标断面年度水质达到或优于目标的,以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计算补偿指数,补偿指数乘以补偿基数200万,确定年度奖励金金额。
污染赔付金额核算:Ⅱ类目标的断面,月度水质恶化为Ⅳ类、Ⅴ类、劣Ⅴ类分别赔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Ⅲ类目标的断面,月度水质恶化为Ⅳ类及以下,断面赔付金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4项因子赔付金之和,单项污染因子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赔付50万元,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赔付金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补偿资格:当断面年度水质不达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受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补偿核算。
保障措施:主要说明了定期通报和年度清算生态补偿结果、调查复核对通报结果的异议申请、协调认定有关争议、监督管理生态补偿资金等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优化生态补偿断面。“十四五”国考断面原则上全部纳入生态补偿断面范围,并对原生态补偿断面进行了优化调整,新增了相邻市上游入境断面。
二是调整污染赔付因子。化学需氧量指标已逐步转变为全市水质超标的主要因子,将原3项污染赔付因子调整为4项,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
三是月度补偿和年度奖励相结合。月度水质改善的获得生态补偿金;同时,目标为Ⅱ类的断面年度水质达标,奖励200万元,目标为Ⅲ类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或改善,根据水质改善指数给予一定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是定期通报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结果。根据断面月度水质数据,计算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补偿明细,定期通报,向社会公布。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二是做好复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三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助力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管理,发挥资金的生态效益,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朱兰
政策咨询电话:0553-5736031
电子邮箱:whsshuik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