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三项标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三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排污口情况复杂,各地普遍反映,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类型排污口界定不清晰,责任主体难落实,数据采集交换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亟需国家层面出台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排污口分类、溯源要求及排污口责任主体确定方法,规范数据采集内容和数据交换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三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问:《排污口分类》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排污口分类》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三级分类。一级分类与《实施意见》保持一致,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在此基础上,《排污口分类》拓展了16个二级分类,并针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细化了三级分类,支撑差别化管理。
为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确定了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划分标准,将对水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列入重点监管范畴。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存在差异,标准明确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更好地做到精准治污。
问:《溯源总则》提出了哪些溯源方法?
答:《溯源总则》提出排污口溯源可采取非现场溯源、现场溯源两种方式。非现场溯源是通过资料查阅、水量平衡分析等方式分析排污口污水来源,通过非现场溯源可以掌握一些情况相对简单的排污口可能的污水来源,为现场溯源提供资料基础,并节省现场排查时间。现场溯源是通过现场踏勘或以技术手段或科技装备探查污水来源,必要时辅助监测采样分析等。
《溯源总则》在总结试点采用的各类技术方法基础上,分析各项技术的优缺点、适用范围,推荐了排污口常用技术溯源方法。其中,“染色试验”“彩色烟雾试验”“泵站运行配合”等溯源方法的特点是相对简便、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管道检测”“无人机航测”“无人船航测”“同位素解析法”“图谱比对法”“线粒体DNA溯源法”等溯源方法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且一般需要借助较为昂贵的仪器、设备、专利等,适用于对疑难排污口进行技术攻关。
问:《溯源总则》对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溯源总则》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单一排放源入河入海排污口,其责任主体为排放该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排放源入河入海排污口,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划分各自责任。各地可根据管理实际,细化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方法。
问:《信息采集与交换》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内容?
答:《信息采集与交换》规定了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信息交换及信息安全要求。排污口信息采集与交换基于国家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开展,构建“国家—流域—省—市”四级排污口信息采集与交换体系。信息采集方面,规范了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的来源、方式、频度等技术要求。信息交换方面,明确了信息交换的网络基础、信息格式、内容、报文规范等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方面,规定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身份认证与登录、加密交换、数字签名、数据一致性校验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三项标准落地实施?
答:一是做好宣传解读。组织开展政策解读、科普宣传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技术要求,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保障。
三是规范信息管理。指导各地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排污口信息采集与交换,推动国家、流域、省、市四级排污口信息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