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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1〕86号

发布日期:2021-11-15 17:20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法监科浏览次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芜环罚字〔202186

 

芜湖宝福仓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40292277

地址:芜湖市三山区三山经济开发区5#车间(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应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西侧门外露天堆放的原料砂,未设置高于物料的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环罚告字〔2021〕97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单位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系外购原材砂,因车间内场地正在整理,临时堆放在厂区,未能及时运到车间 ;2、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亏损状态,导致部分员工离职,造成内部管理未及时到位;3、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车间外的原料砂进行转运至车间内,并对原堆场地进行清洗;4、处罚将造成信用信贷方面冲击,恳请不予处罚。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联系(联系电话:57360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