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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为市任榛机械租赁服务部的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日期:2023-06-21 10:32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无为市任榛机械租赁服务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5MA8NJ5YU1W
法定代表人 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芜环(无)罚〔2023〕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无为市任榛机械租赁服务部承包的无为经济开发区马口河片区土方回填整平项目防洪治理工程回填23号块地施工工地现场有大面积工程渣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抑尘措施。
处罚依据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2023年4月10日我局党组会议经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