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归集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芜湖伟逊建材有限公司场地内水稳搅拌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芜环(无)罚[2023]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 |
违法事实 | 你租赁芜湖伟逊建材有限公司场地经营的水稳搅拌站内有大量砂石原料露天堆放,现场未采取覆盖措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经2023年5月15日我局党组会议经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元整(¥154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1.54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