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芜湖市主持召开了《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变更设置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专家审查会,对《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园区三号地块北部茶场路与籍山大道交口东南角,一期工程处理规模0.5万m3/d,二期工程处理规模3万m3/d,排放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入河排污口坐标:北纬30°55'19.11",东经118°16'58.65")由厂区西北侧排入自然沟渠,由自然沟渠排入后港河。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二、排放标准
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具体排放标准限值如下表所示。
项目 |
CODcr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SS |
标准限值(mg/L) |
50 |
5(8) |
15 |
0.5 |
10 |
三、相关要求
污水处理厂应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避免极端情况发生时对水环境和第三者权益造成侵害。
四、公示时间和反馈方式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7日
联系电话:0553-5736031
电子邮箱:whsshuike@163.com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