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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芜湖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1-11-17 16:25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公开曝光芜湖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

案例第二批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严格执法,规范案件程序,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要求,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污染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

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案

2020122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督查办发现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双桥路边有堆弃的工业固废现象,随即将情况通报了湾沚区分局,分局接到情况后立即前往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路了解情况,发现确有工业固废丢弃在路边,并经核查发现有一些垃圾上印有某公司名称。依据上述情况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询问公司当事人确认是该公司清理垃圾人员不慎带出,并有丢弃在附近路边的行为。

湾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情况立即立案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清理整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案

2021616,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赵桥工业集中区芜屯路号厂房内建设的汽车中冷器生产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标识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环境违法行为

湾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情况立即立案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2021621,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快速通道某厂内建设的PE塑料袋生产项目”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吹塑工序生产,未在密闭的空间内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湾沚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情况立即立案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决定。

 

 

典型案例

某建材公司未落实扬尘管控案

2021121日,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反映某建材公司物料堆场未进行有效覆盖,扬尘污染较重。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物料区堆放的石粉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厂区地面扬尘污染较重。

该公司物料区堆放的石粉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和废气超标排放案

2021527日,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反映开发区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发现该公司生产项目存在“未验先投”和废气超标排放。

该公司生产项目存在“未验先投”和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发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某机械加工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610,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网格化巡查,发现辖区某机械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该公司新建一条加工生产线和喷漆工段且项目快到建设结束。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主动向生态环境局递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积极配合整改。目前,该公司项目已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目前处于合法生产中。

 

典型案例七

2020年南陵县“8.26”系列固废倾倒案

2020824日,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倾倒废物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危险废物,825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南陵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南陵县公安局迅速会同县法院、检察院、属地政府赶赴现场介入开展调查。并由公检、法、司、环保等部门成立了南陵县8.26”系列固废倾倒案专案组202012月份,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编制了《南陵县“8·26”系列污染环境事件场地固体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了固废清理处置工作。202111月份。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成功对这起违法固废倾倒案进行了生态损害磋商

 

典型案例八

无为市某医院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1126日,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无为市某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由于该院出水CODcr在线监测分析仪测量不稳定,该院第三方运维人员在对该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出现超标数据,运维人员将CODcr在线监测分析仪连接数采仪的通讯线拔掉,导致该院污水处理站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采仪)出现恒值。

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