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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芜湖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1-11-22 15:01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公开曝光芜湖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

案例第三批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严格执法,规范案件程序,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要求,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污染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

禽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4月10日,芜湖市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接信访投诉,反映禽业有限公司有废水直排现象。因该公司只在夜间进行生产作业,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当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且有废水未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排放口废水经采样检测结果远超国家标准。

公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二

塑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4月28日,芜湖市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塑业有限公司位于湾沚区湾沚镇老村村滩沿村民组建设的塑料粒子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东侧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执法人员立即提请相关检测人员对渗坑内废水进行取样,经检测人员检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440mg/l、氨氮为28.1mg/l,分别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中的化学需氧量限值的123倍、氨氮限值的2.51倍。针对该违法行为局于2021年7月20日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9万元,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典型案例三

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年1月15日,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厂区西南侧的一条破碎生产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基本建成由于该破碎生产线无立项批文,企业也不能提供投资额的认定材料,为客观、公正的确定该破碎生产线的总投资额,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对该企业新建的破碎生产线进行了评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评估报告结果对该企业处以0.545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四

 

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案

2021年1月13日,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cr日数据超标,超标值为58.629mg/L。2021年1月14日,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公司进行超标核查。经查,2021年1月3日3时33分,因该公司出水CODcr在线分析仪九通阀漏液导致数据异常,致使日数据超标。2021年1月15日,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进行取样监测。2021年1月17日,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DE210041)结果显示该公司出水CODcr浓度超标,浓度为122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的1.44倍。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