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1〕45号)的要求,2021年11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某食品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系统显示的企业外排废水流量数据与企业实际废水产生量差异较大。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突击检查,发现其私设暗管绕开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正在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内高浓度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经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取样分析,该企业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的浓度分别超出《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排放标准77.5倍、3.9倍、0.21倍。企业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关于篡改监测数据的判定,且该企业为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机关。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调查。2022年1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