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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工作的提示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14:47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王瑞祥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现对2021年12月31日前排污许可证到期的持证排污单位开展许可证延续工作予以提示,请你单位高度重视,于许可证到期前20个工作日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联 系 人:胡  泳 

  联系电话:0553-2963069 

  附件:2021年许可证到期企业名单

抄送: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做好全市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工作的提示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