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遗失许可证。
备注:只补办芜湖市环保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补办报告传真、邮寄或者送至芜湖市环保局辐射办。
2.补办:市辐射办收到报告后,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内核实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并打印新证。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2963069(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2、“12369”热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原则。
五、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如实记录举报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六、服务时限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25(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3、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名举报我市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五、服务流程
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六、服务时限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83(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4、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五条第十六款: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第十二条: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二十四条: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有序推进现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新一轮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在淮河、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启动开展省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市生态环境局水科、芜湖市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不断推动上下游之间共同协作,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六、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0553-5736031(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5、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加强生态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管理区等的生态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使其成为培育、传播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
3.《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具备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资格的单位
四、服务条件
1.获得过省、市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
2.具备适合中小学生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
3.根据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有关中小学环境教育文件要求,按照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结合当地环境资源条件与特色,设计完整的环境教育体验和实践活动方案,开发相关辅助资料,组织相关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环境素养与实践能力。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由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提出申请。
2.受理: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受理后汇同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3.申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审核。
4.发放:通过省生态环境宣教中心审核后,省生态环境厅、教育厅两部门发文命名。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6、辐射环保投诉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受到辐射污染影响而产生的辐射环境投诉。
五、申报材料
环境监测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投诉监测委托。
2.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分析。
3.提供监测数据。
七、服务时限
根据委托协议。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7、委托性环境监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以及相关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3.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8、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第四款:
根据上述规定,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由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监测站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监测人员应收集污染区域环境、土地利用、相关污染源、污染受体等状况,结合污染纠纷焦点,分析筛选各种可能的因素,初步确定现场踏勘和调查的基本内容。
3、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污染区域分布及范围,污染受体的现状及特征,相关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敏感目标与污染源的空间位置关系等。
4、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方案的制定、审查、实施:根据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确定监测的要素、项目、频次以及监测点位的分布,明确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监测进度安排。
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小组成员内审,并征得委托方、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实施。对重大和复杂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根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按时时间进度计划完成。
5.编制报告:根据相关国家规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相关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报告,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绿色评级体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5.《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6.《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国控”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初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部门日常掌握的信息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初评意见将及时反馈给企业,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5天。
2.复核:被评价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企业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3.终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并确定终评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终评意见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报纸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4.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参评企业评价终评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送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考使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开始,第二季度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网上填报
①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aepb.gov.cn:8080/WRYJG/STZXGK/STin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jggk.wuhuepb.gov.cn:8000/GK/ZXGK/index.aspx)。
②监督性监测:市(县)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登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aepb.gov.cn:8080/WRYJG/STZXGK/STindex.aspx?dsid=340100000000&lx=1)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芜湖市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同步更新(http://jggk.wuhuepb.gov.cn:8000/GK/ZXGK/index.aspx)。
2.审核公开
①企业自行监测: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企业填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
②监督性监测: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市(县)环境监测部门填报的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
五、服务时限
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手工监测数据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
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6(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1、市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保局规财科收集全市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芜湖市环境状况公报;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新闻媒体和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
六、服务时限
每年“6.5”环境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2、市环境统计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汇总:市局规财科部署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汇总整理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2.公开: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市统计局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开。
六、服务时限
每年年底前向市统计局报当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举办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83(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14、统筹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4〕138号)。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优先保护水质较好、具有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
2.《关于印发<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2〕861号):省(区、市)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年度方案的批复、报备及项目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定期上报工作进展。
3.《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0号):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内容
完善规划内湖泊水质目标管理,督促湖泊所在地政府依照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指导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所在地政府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联合批复上报;定期调度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展;会同市财政局对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上环保厅备案。
六、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31(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5、组织开展市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六、服务时限
4-6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6、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2.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要求。
3.工作惯例,连续开展22年。
二、承办机构
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准备发动:每年8-9月结合人大工作重点和环境热点问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有关部门、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每年10-11月集中采访阶段,组织省驻芜及市主流媒体记者形成采访团,赴相关县区深入采访,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11-12月为跟踪报道阶段,组织部分媒体记者形成小分队,针对集中采访阶段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回头看的形式查看整改情况。各县区根据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开展。
3.总结: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根据各新闻媒体上报的新闻稿件进行评比,并进行表彰。
六、服务时限
8-12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21607(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
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7、开展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芜湖环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办好环境专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体现深度、广度和高度,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举办活动时赠阅或向市内部分企业负责人赠阅
五、服务流程
根据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结合《芜湖环境》自办刊宗旨和受众特点,按期编辑出版,举办活动及定期向公民、企业赠阅。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8、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三、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96(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19、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2.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4.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5.编制应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963069(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20、环境质量报告书、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
3.《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月报,4月和10月15日前发布每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全市环境质量季报,7月15日前发布每年上半年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4.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芜湖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2、空气质量日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时监测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2.公开: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六、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3、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预报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预报预警全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2.公开:预报预警完成后通过芜湖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芜湖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六、服务时限
每日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市环保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2.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4.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接受来自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委托。
2.鉴定评估准备: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3.损害调查确认: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实物量化:对比受损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
6.损害价值量化: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六、服务时限
依据委托内容及委托合同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技术服务内容协商收取费用。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6、中高考期间禁噪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芜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2号令)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中考,高考期间禁噪相关信息。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芜湖市环保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址: http://sthjj.wuhu.gov.cn/
五、服务时限
每年中高考期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83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