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土〔2020〕11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0 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了《芜湖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芜湖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综合收集、 贮存、转运试点管理办法 2. 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清单 3.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清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综合 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管理办法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2020 年安徽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处置贵等问题,进一步降低产废企业环境管理成本及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及时、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芜湖市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管理办法》。 一、试点目标 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推进解决中小微企业、社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等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打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 二、试点原则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转运点意见的复函》,在原有1家试点单位的基础上,新增设3家试点单位,总计不超过4家试点单位。新增试点单位要按照“分区布点、错位收集”原则选址建设,原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单位一并按照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三、试点要求 (一)收集范围及规模。 仅限收集本市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危险废物以及社会源危险废物,其中工业污染源危险废物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是指除医疗废物、工业污染源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 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20000吨。 (二)收集种类。 工业污染源危险废物仅限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部分特定危险废物,共22个大类370个小类(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见附件2);社会源危险废物仅限收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4个大类13个小类(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见附件3)。 (三)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 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 收集贮存设施建设选址应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中区,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 m2;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或采取具备同等防渗效果的工程措施。 3.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安全设施以及有防止突发性环境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设施。 4. 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5. 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最大临时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吨。 6. 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不间断录制作业情形,并记录时间,视频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所有视频资料经压缩后存储和网络传输,集中联网监控。 7. 建立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 开展收集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取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 (四)新增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新增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首次运营前,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初审意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编制)。 (3)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等材料;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表。 (4)与申请报告中收集危险废物类别相应的转移处置协议、合同等材料。 (五)试点期限。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的试点期限暂定3年,试点期结束后,将根据试点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有新规定时,可提前申请结束试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环境主体责任。 各试点单位一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安全开展危险废物收贮转工作。试点单位严禁收集反应性危险废物、易爆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含有机溶剂废物、有机酸、混合酸、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贮存,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不得相混。三是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试点单位帮助其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工作,协助指导产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企业预警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开展试点成效年度评估工作。 试点单位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中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对情况等)。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运营情况报告后,委托市固体废物监管中心对试点工作开展成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单位日常监管情况、运营情况、提供服务情况,并征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部分企业的意见。 评估情况将作为试点单位持续开展试点工作、结束后再申请延续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属地监督管理原则。 各有关分局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推进解决中小微企业、社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等问题,破解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处置难、处置贵等问题;二是要加强指导协助。指导试点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协助试点单位做到收运及时、服务到位、价格合适、管理规范。三是要严格执法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 工业源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清单
附件3: 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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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