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3 09:25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史宇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推进项目规范高效实施,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国家、省财政按年度下达我市的各类污染防治、各类生态补偿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所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各科室分别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复核、组织评审、现场核查、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更新操作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水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大气生态补偿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地下水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负责。项目涉及自然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辐射、信息化、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内容的,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应对其他业务科室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予以协助,负责与市财政部门对接,负责安徽省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系统更新操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四条  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应严格依规提出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限等,并将组织项目申报的文件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对拟补助的资金项目,应将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内容、拟补助资金数额等信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安排专项资金。

项目获批后,相关科室应将项目的建设主体、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补助额度、环境效益等相关信息,在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经开区、三山经开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如实、全面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联合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落实申报项目现场审核制,核查人员如实记录项目单位现场情况,重点部位现场应拍照留存,并填写《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第七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完成后,应将项目申报材料在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申报科室对县级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资料复核,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时间是否超期;

(二)项目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规定;

(四)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可行;

(五)申报资料有关公章、责任人员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六)是否存在不满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情况。

复核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复核发现申报项目资料不满足本条上述任一要求的,立即通知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补充完善,未在限定期限内完善项目资料的,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组织申报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于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属能力建设类的,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内容,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运行维护、交通差旅等工作经费。

第十条  对通过资料复核的县级申报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科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补助资金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已明确资金分配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市级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以核实确定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为目的,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对于未建项目,主要核查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满足项目单位污染防治需求,项目单位是否正常运营,项目前期准备是否充分,是否具备计划开工条件等。

(二)对于在建项目,主要核查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项目建设是否按计划有序实施,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拖欠申报项目工程款的情况等。

(三)对于完工项目(主要针对奖补类资金),主要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满足奖补条件,项目实际投资及建设内容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防治效果是否满足需求等。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市级现场核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项目申报单位据实提供现场核查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汇总申报项目复核、比对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没有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组织项目申报业务科室(单位)应按党组会议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网上公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专项资金下拨及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完成后,项目申报的有关科室应及时将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移交规划财务科归档保存。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本级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监管,县本级项目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相关股(科)室及人员具体负责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六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监管人员应按属地管理权限,定期开展已补助项目现场调查,掌握项目实际进度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各级项目监管人员应积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序时进度开展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实施稳定可控。

第十七条  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长期未开工的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项目变更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项目变更程序,避免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闲置。

对已无法继续实施且未达到预定环境效益的未完工项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当地财政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收回已拨付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履行项目变更程序。

市级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管理的科室应积极督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协调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变更及收回资金等工作。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及市本级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单独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土建施工、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验收可邀请城乡建设、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好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辖域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方式及流程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环财函〔20121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各分管负责人牵头开展并担任验收组组长,负责验收科室组织不少于三名相关业务人员(含财政部门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必要时候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时要填写《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意见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组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均应履行签到手续。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意见表》中对项目验收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项目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验收组成员意见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下发项目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应包含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环境效益等内容,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各环节影像资料、工作台账及文件的收集整理,规范归档。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工作应主动接受机关党委、纪检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懒政怠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1129日原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印发的《芜湖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

2.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组成员意见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