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9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单位名称)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归集表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
1 | 芜湖市森客隆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66号 | 普通 | 《芜湖优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2万套汽车零部件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18号,为技术改造,建设内容为年加工12万套汽车零部件。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的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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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芜湖优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67号 | 普通 | 《芜湖优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2万套汽车零部件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18号,为技术改造,建设内容为年加工12万套汽车零部件。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物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的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机油、废机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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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速箱部件及底盘结构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57987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2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17号扩建变速箱部件及底盘结构件生产线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自有厂房面积约9545㎡,购置CNC加工中心、焊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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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徽阳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阳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高端智能自动化食品机械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226号,项目代码:2207-340264-04 -01-761084)。建设单位拟投资5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清水河路以东、太平湖路以西、江森日立公司以北、纬二次路以南地块,建设高端智能自动化食品机械研发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厂房(3栋)、办公楼、住宿楼及配套公辅设施,购置电焊机、车床、铣床、CNC加工中心、线切割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500台/套高端智能自动化食品机械。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中政国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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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228号,项目代码:2206-340264-04-01-108091)。建设单位拟投资15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6号建设新能源汽车轻量化配套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栋厂房, 购置注塑机、涂胶系统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05万套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内外饰部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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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芜湖前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72号 | 普通 | 《芜湖长江三桥南侧片区初中项目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位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E2路以北,嘉兴路西侧。项目总投资3.7亿元,经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招商部)批准备案(江北产发〔2022〕44号,江北产发〔2022〕9号,项目代码:2203-340262-04-01-211884)。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70亩,总建筑面积4.7万m2,建设教学综合楼、食堂、操场及配套道路等。结合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配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化学实验室硫酸雾、氯化氢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实验室废水和喷淋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食堂风机设备运行噪声、教学生活噪声等,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江北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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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73号 | 普通 | 《搭临区制作车间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春州路2号,项目总投资2220万元,经三山经发局备案(三经发〔2022〕133号,项目代码:2205-340208-04-01-292951)。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4641平方米,设置1条钢结构生产线,布置各类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钢结构3000吨。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喷漆房封闭。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冷却水经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活性炭回用于厂区焦化配煤工段;废机油、废机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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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芜湖力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74号 | 普通 | 《芜湖力锐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用功能性精密模塑及涡轮增压器研发生产销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马街道白马山路20号6#标准厂房(租赁芜湖隆盛食品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106-340203-04-01-618416)。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注塑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套车用毫米波雷达壳体精密齿轮电子嵌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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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徽绿荫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绿荫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服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4-340207-04-05-67987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500万元,于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十里创业园综合楼5楼建设环境检测服务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占地面积810㎡,办公用地150㎡,实验室面积570㎡,购置实验仪器等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浙江瞬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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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芜湖巨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76号 | 普通 | 《芜湖巨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家电、汽车塑料零部件及模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7-04-01-525879)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67号2#厂房,建设内容为年产1100万件家电零部件、年产2900万件汽车零部件、年产200套模具(自用)。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外协处理。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注塑、破碎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标准限值要求。其中苯乙烯,臭气浓度同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镭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钼丝、废五金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切削液、废线切割液、含油金属屑、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和含有手套抹布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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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创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3-04-01-31911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20000万元,于芜湖高新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创业园项目。建设总面积12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包括6条半自动组装线及配套设备、4条SMT线、5条插件线,21套老化设备、36套ATE测试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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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徽润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润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工业机器人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3-340203-04-01-640439)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2000万元,于安徽省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西湾园区经二路2号建设工业机器人装备制造项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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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徽义柏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79号 | 普通 | 《义柏晶圆与半导体精密载具设计与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清竹村),项目总投资1505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203-340203-04-01-926387)。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内容为:布置主厂房、仓库、宿舍、动力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晶圆载具700万件、前端闭合(FOSB)晶圆载具10万件、半导体载具1000吨。本环评仅对一期项目进行评价。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落实施工期无组织废气管控。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FSOB注塑废气、制粒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处理后生活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油桶、废包装瓶、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和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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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芜湖卷烟材料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0号 | 普通 | 《提取残渣减排降害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20223402033020)收悉。项目属技改,位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15号,建成后预计年处理残渣能力100吨。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恶臭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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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芜湖市新京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1号 | 普通 | 《芜湖市新京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家用电器及汽车零部件包装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7号,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2〕229号,项目代码:2208-340264-04-02 -677853)。根据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三局有关情况说明,项目一期15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吹膜机、制袋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套包装袋制品。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塑化吹膜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塑化吹膜、制袋热封切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印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活性炭、废油墨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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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2号 | 普通 |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芜湖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11-340200-04-01-597316)收悉。项目位于安徽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大龙湾片区(通江大道以南,江北东路以东,经五号路以西,芜湖北站以北),建设内容为市疾控中心、市地方防治站、精神卫生中心综合楼、市中心血站、市卫生监督所综合楼,实验室,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楼等,配套建设智能化全自动疫苗冷库和血库及地下室等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48000㎡(含地下)。经审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和分局意见等相关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无机废气的实验操作均在通风柜内完成;涉及微生物的实验操作均在生物安全柜内完成。外排理化试验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甲醛、乙醛、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和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氨气和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地下车库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其周边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纯水制备浓水直接进入市政污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混合废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后,一并输送至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实验室废水经预处理与其余各类废水一并经预设的废水收集管道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后,输送至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RO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其中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项目在完成相关环境拆迁前提下方可投入生产。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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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徽优信包装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3号 | 普通 | 《安徽优信包装有限公司软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340207-41-03-030013)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59号,建设内容为企业利用自有厂房24721.72㎡,购置检品机、制袋机等设备,年产多层复合膜2300吨,八边封纸袋1900吨、自封自立袋3800吨及牛皮纸袋3000吨。结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2〕68号)、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和分局意见等相关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印刷、擦拭、调胶、复合、熟化、危废贮存等环节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天然气点火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的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混合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印刷辊、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RTO废蓄热材料、废矿物油、废抹布及劳保用品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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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7-04 -02-867957)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38036.94万元,于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36号,建设年产600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公司现有厂房,新增电机注塑生产线67条,电机定子生产线19条,电子水泵总装生产线19条,新增监测仪器38台,建设智能仓库10000平方米,建设洁净厂房1600平米。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合肥金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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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芜湖瑞拓电气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瑞拓电气有限公司汽车连接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7-04 -05-492771)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3000万元,于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69号,建设汽车连接器生产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瑞拓汽车零部件(芜湖)有限公司厂房面积约76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等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300万件汽车连接器。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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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徽及养食品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及养食品有限公司邻几便利店供应链保障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1-340203-04-01-88344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70000万元,于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以南,忠旺地块以东建设邻几便利店供应链保障中心项目(一期)。项目建设内容为:食品加工工厂、烘培工厂、物流中心(含冷链物流)、生活配套设施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建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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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7号 | 普通 |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排气系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429743)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跃东路18号,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企业原有用地新建厂房,购置冲床、焊机等设备,新增汽车排气系统50万套/年。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2〕82号),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请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的环境信用,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焊接、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废油桶、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拉伸油、超声波清洗废乳化液、含油抹布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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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88号 | 普通 |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超白原料提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凤鸣湖北路信义光伏工业园,项目总投资4742.99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2〕126号,项目代码:2208 -340264-04-01-431176)。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超白石英砂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00万吨超白石英砂。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原料棚封闭设置,料棚上方及进出口设置配备水喷雾设施;生产车间及料棚外设置除尘雾炮机;生产工序均有水参与;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浓缩池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余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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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芜湖德康机电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德康机电有限公司家电类产品零部件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1〕356号,项目代码:2205-340264-04 -01-370037)。建设单位拟投资15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顺路以东、红光路以西、和平路以北、永丰路以南地块建设家电类产品零部件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搬迁原泰山路厂区内生产设备并新购置压力机、冲床、分条机、喷粉房、固化房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4400万件厨卫零部件、3000万件智能厨房零部件、1300万件空调零部件、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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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芜湖青安江港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90号 | 普通 | 《芜湖青安江港通码头工程配套仓储物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白马村李家谭麻凤圩堤路09号,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112-340203-04-01-216208)。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1栋,设置2条20万吨破碎筛分和2条20万吨水稳石料加工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40万吨破碎砂石和40万吨水稳石料。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投料、输送、搅拌环节密闭进行。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水稳料生产环节废气外排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相关限值要求。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音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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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徽忠旺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91号 | 普通 | 《年产3000台铝合金厢式车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复核意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安徽忠旺专用车制作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铝合金厢式车身项目位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铝合金精深加工厂房内。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109-340203-04-01-463762)。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安徽忠旺铝合金精深加工有限公司厂房(占地面积约65000平方米),通过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新建1条铝合金专用车厢生产线。设计年产3000台铝合金厢式车身。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做好废气收集工作,收集和处理效率必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焊接、打磨环节颗粒物通过集气管道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措施,工艺废气应收集治理;使用低氮燃烧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标准要求;VOCs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设置以东厂界外21m、北厂界外77m(7#厂房生产区域外延100m、8#厂房外延50m)的环境防护距离。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自行监测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应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淋雨试验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东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各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须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限值以下。如果道路规划有调整,按照最新更新内容执行。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水性漆渣属性待鉴定完成后,按鉴定结果进行处理处置;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遮蔽材料、油性漆渣、废切削液桶、废油漆桶、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擦拭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土壤、地下水:强化厂区建构筑物防渗,特别是做好厂区车间涂装区域、危废暂存库、危化品库、事故池、沉淀隔油池等区域的防渗工作,避免对地下水水质和土壤产生影响。 (六)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应对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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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安徽梅地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192号 | 普通 | 《年产5亿只环保包装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专家评审复核意见、评估意见、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孙滩路东西芳地块北侧,项目总投资10000元,经三山区经发局备案(三经发〔2021〕325号,三经发〔2022〕86号,项目代码:2110-340208-04-01-818210)。建设内容:新建两栋生产车间、1栋办公楼、1栋仓库等建筑物,购置凹版印刷机、干式复合机、无溶剂复合机、分切机、制袋机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环保包装袋(厚度0.025毫米以上)5亿只的产能。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落实施工期无组织废气管控。印刷、调胶等环节废气采用设备封闭(区域封闭)+减风增浓+三室RTO废气设备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限值。厂界外设置环境防护距离100m。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满足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限值;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化学品桶、废矿物油及油桶、废抹布及劳保用品、RTO废蓄热材料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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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1 | 普通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博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4号,项目代码:2208-340264-04-05-235013)。建设单位拟投资2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东路以南、纬一次路以北、中科智谷以东、杨清河路以西建设工程机械装备制造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车床、铣床、抛丸机、焊机、喷漆房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300台提升机、400台运输机、300台非标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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