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 09:23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812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安环委202223)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督促推动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研究部署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和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市环委会下设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各牵头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环委会成员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须报市委、市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成员名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印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环委会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全市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

(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四)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市环委办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和工作措施,以及市环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二)研究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等突出问题,并向市环委会报告。

(四)定期分析研判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梳理全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交办督办建议。

(七)牵头组织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八)负责协调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督促抓好市环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十)承办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统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并细化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

(三)负责定期向市环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等。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接受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本单位(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环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数据和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市环委会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市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市环委办研究提出,报市环委会主任确定。

(二)专题会议。由市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专题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议题由市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三)办公室会议。由市环委办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重点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由市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市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联络员调整变更须及时向市环委办报备。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环委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市环委会)报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二)各专业委员会,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委会,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市环委会报告本专业领域、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市环委办。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市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市环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环委办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二)以市环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市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市环委办名义发文按程序报审后签发。

(三)市环委会和市环委办印章,由市环委办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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