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16:39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18210 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5日    


 

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年十二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芜湖市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件,或者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属地为主,分类指导。在芜湖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受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指导及支援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及时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汇报事故及响应进展,必要时请求指导与支援;与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应急、公安、卫生健康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依托现有辐射事故应急力量和辖区内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资源,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类、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4)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类、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3较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级)

1类、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3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辐射事故应对的指导协调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事发地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辐射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辐射事故(除一般辐射事故以外)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辖区内县(市、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6)负责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维稳工作。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负责制定、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增强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3)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6)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1.3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县(市、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县(市、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相应工作。

3.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必要时抽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应职能科室的人员集中办公。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

3.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聘请相关专家加入上述小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配合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或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3.4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4预防预警

4.1预防工作

1)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芜湖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分布情况,对放射性装置情况进行建档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2)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其他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定期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开展辐射潜在事故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辐射工作单位负责组织完善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突发辐射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2信息监控

1)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辐射装置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重点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监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行动立即发出警告;

2)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3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表示。按照辐射事故发展态势,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辐射应急指挥部初步判断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应急指挥部在无法甄别辐射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芜湖市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四级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上级政府、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政府批准;

3)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预警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事故预想工作;

7)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到现场核实信息,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2)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部门发现;

3)其他。

5.1.2信息分类

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1.3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级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1.4应急信息通报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1.5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由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2)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5.1.6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等。

5.2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2.1一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2二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5.2.3三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5.3外部支援

当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上一级辐射事故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4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5安全防护

5.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辖区内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6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负责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6后续处理

6.1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制定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3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准备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支出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辐射事故应急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日常工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制定等工作。

7.2通信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建立替代人制度,当第一联络人无法联络时,联系替代人代为联络。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宣传、培训与演习

7.5.1宣传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辐射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辐射应急的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辐射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辐射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5.2培训

1)公职人员培训: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辐射应急有关知识培训。将辐射应急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公职人员应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知识和能力。并按照要求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

2)市民培训: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辐射事故预防与应急的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基层单位要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5.3演习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对预案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  芜湖市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3.  市直各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4.  应急响应流程图

5.  芜湖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附件 1 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长:向继辉     副市长

副指挥长:雍成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怀中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任俊宏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程克柱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建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成胜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王文婧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胡泳、市应急管理局张军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万建民、市卫健委疾控科(应急办)陈浩、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吴斌为成员(联络员)。

 

 

 

 

 


附件 2 芜湖市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在芜湖市应急专家库中抽取,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称

1

樊远斌

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高工

2

孙维

安徽华信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工

3

赵立伍

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

4

查智明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高工

5

於国兵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高工

6

孙海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高工

7

陈传凯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高工

8

顾先宝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高工

9

程敏

安徽省固废管理中心

高工

10

曹达旺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高工

11

方远华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高工

12

赵东春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

13

李飞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高工

14

汪浩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高工

15

徐慧琴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高工

16

张帆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高工

17

司宏伟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高工

18

王明明

安徽医科大学省二院临床医院

高工

19

赵东美

安徽长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

20

孙俊杰

蚌埠医学院

高工

21

曹征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医院

高工

22

杜中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站

高工

23

张峰

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

高工

24

费振乐

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

高工

25

张永贵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高工

26

吴爱东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高工

27

朱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高工/教授

28

陈卫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高工/教授

29

陈志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高工

30

马涛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高工

31

蒋诗平

中科大同步辐射实验室

副研究员

32

李亚洲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高工/副研究员

33

李桃生

中科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

高工/研究员

34

何德炬

市生态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高工

35

 

芜湖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高工

36

肖中新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高工

37

陈乐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工程师

38

朱向冰

安徽师范大学物理学院

教授

39

刘琛琛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高工

40

陈军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高工

41

李朝长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高工

42

李军如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高工

43

方振锋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44

周振兴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

45

尹建军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

46

徐玉奎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所长

47

汤翠萍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所长助理

48

王文兵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49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50

胡建伟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51

吴少华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52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53

王万平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高工

54

姚为方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级

55

徐鹏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中级

 


附件 3 市直各有关部门联系电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科室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王文婧

科长

2963069

189****0225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胡泳

副科长

2963069

132****8312

局值班电话

 

 

0553-12369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

科室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应急指挥中心

张军奎

副主任

3869851

139****5686

局值班电话

 

 

5763806

 

 

芜湖市公安局

科室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治安支队

万建民

科员

2931384

130****8788

局值班电话

 

 

3813404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

科室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疾控科(应急办)

陈浩

科长

3992896

139****0739

局值班电话

 

 

3832045

 

 

芜湖市财政局

科室名称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自环科

肖启鸣

科长

3122142

130****9538

局值班电话

 

 

3122107

 


附件 4 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5 芜湖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企业)

事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

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部门)

事故单位

(公章)

事故单位

 

 

传真

 

联系人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

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情况

 

相关部门事故处理情况

 

辐射事故

应急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话

 

传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丢失被盗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

素名称

出厂

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市级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公章)

电话

 

传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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