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安徽共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08MA8P8EJ07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0号 | 《安徽共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孙滩路11号(租赁芜湖宇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用房),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经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项目代码:2209-340208-04-05-589469)。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件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涂装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喷胶、烘干、固化、喷粉等环节废气密闭收集。有机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 | 芜湖瑞鹄浩博模具有限公司 | 91340207MA2NJHF90L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40号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瑞鹄浩博模具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精密成形装备及轻量化制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9-340207-04-01-851435)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73185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北湾智能装备制造园内建设新能源汽车精密成形装备及轻量化制件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及辅助用房面积约48500㎡,购置数控机床、压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4000吨模具、11100万件冲压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和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3 | 安徽赛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08343931384E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3号 | 《安徽赛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悬挂式发动机缸体喷粉涂装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经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三经信〔2022〕95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车间扩建一条喷粉生产线,现有一期项目的生物质加热炉改成天然气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发动机喷粉加工产品70万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喷粉废气采用管道收集+大旋风分离器+脉冲除尘装置+排气筒排放;固化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换热器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排气筒排放。 喷粉粉尘、固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热水锅炉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相关排放限值;固化废气中(含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水分烘干预热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相关限值;食堂油烟经净化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有机废气厂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管控。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化粪隔油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槽渣、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4 | 安徽必达新能源汽车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340203MA2TMQ3K0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4号 | 《安徽必达新能源汽车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轻量化技术及装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18号,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020-340203-36-03-003381),已取得我局批复(芜环评审〔2020〕228号),因环保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重新报批。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压铆机、烘干炉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5万套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200套汽车装备系统集成线。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时效烘干炉密闭;颗粒物采用密闭软帘+顶部集成罩+滤筒除尘器+排气管处理。时效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包装桶、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5 | 芜湖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207557818037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6号 | 《芜湖科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钢丝件生产线表面处理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9-340207-04-02-937995)。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58号,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原有厂房,将现有1条浸塑线改建成2条,总浸塑产能保持不变。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浸塑、固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燃烧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和生活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袋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6 | 安徽鼎恒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340200399378100C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7号 | 《安徽鼎恒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废旧金属坯件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13000万元,经弋江区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208-340203-04-01-390171)。拟在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1号4#厂房(租赁安徽鼎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扩建一条废旧金属坯件再制造前处理生产线和在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工业园10号厂房建设一个实验室。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热洁炉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20000吨再制造机电产品和金属粉末材料。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热洁炉废气采用水喷淋+除湿器+两级活性炭+排气筒处理。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设置50米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7 | 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91340223799808608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8号 | 《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南陵金龙精密装备绿色智造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6-340223-04-01-732148)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建设内容为: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扩建消失模铸造生产线及电机生产线,将现有项目6万吨V法铸造件中的2万吨升级为消失模铸造件,提升产品等级,现有生产线保留,保留4万吨V法铸造件产能,扩建前后不新增铸造产能。结合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和分局意见等相关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项目珠粒发泡、成型、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要求。项目铸造线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熔化、砂处理、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及电机生产线脱模、压铸、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循环水排污水排入现有浊循环水系统,与现有项目废水一起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埋地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白模不合格品、金属杂质、金属边角料、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油桶、废液压油、废乳化液、废化学品包装桶、废过滤棉、漆渣、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请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8 | 芜湖双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91340203MA8P5BHG0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39号 | 《芜湖双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8-340207-04-01-281947)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18号,建设内容为:利用企业厂房面积约3000㎡,购置全自动注塑线、汽车喷涂生产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18万套注塑件、22万套汽车精密加工件。结合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要求。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本项目以厂房为边界设置100m的环境防护距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滤芯、焊渣、废钢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喷漆废液、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及废水性漆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9 | 精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91340200MA8P3CBB3K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41号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精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年产1100万片PCB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3-04-01-49027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28034.08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津南路108号建设年产1100万片PCBA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精嘉电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厂房,购置印刷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0 | 皖南医学院 | 12340000485121176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42号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皖南医学院产学研创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发改委批准备案(芜发改社会〔2021〕215号,项目代码:2105-340200-04-01-828265)。建设单位拟投资72351.46万元,于弋江区高教园区建设产学研创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研创中心大楼、综合服务楼及辅助工程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单位及安徽建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 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1 | 芜湖市芜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200MA8NMAPE3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5号 | 《芜湖市芜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35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曙光行政村,建设内容为:利用汤沟镇内坑塘水面等可用于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建设一座35MW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一座35KV升压站。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堆放土方和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布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禁止燃烧废弃物。施工场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废水经隔油沉砂池收集处理回用于施工降尘。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光伏组件、废电器元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区分段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2 | 安徽瑞德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00MA2Q3JK18Y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50号 |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瑞德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软磁复合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弋江区发改委批准备案(项目代码:2203-340203-04-01-929863)。建设单位拟投资21000万元,于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新竹路建设高性能软磁复合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雾化炉、退火炉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高性能软磁复合材料8000吨。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单位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3 | 芜湖君梦智能农机装备有限公司 | 91340208MA8NRD945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3号 | 《芜湖君梦智能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年产两万台(套)高能效农产品烘干设备及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2〕115号,三经发 〔2022〕298号,项目代码:2204-340208-04-01-324655)收悉。项目位于芜湖三山经开区芳甸路5号,建设内容为:设置电焊机、发泡机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高能效农产品烘干设备10000台(套)、2000件(套)保温水箱及8000件(套)保温管道。不涉及五金生产。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 发泡废气采用发泡机封闭+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排气筒排放。发泡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焊渣、金属废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4 | 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芜湖管片分公司 | 91340207MA8N64AU5L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6号 | 《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芜湖管片分公司大直径盾构管片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11-340207-04-05-539717)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内(振兴以北、百旺路以东,原陶锦天瓷业部分地块),建设内容为:建设企业厂房面积约50000㎡,购置管片生产线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管片5000环。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水泥、矿粉、粉煤灰料仓产生的颗粒物与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排放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897-1996)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经收集后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经收集后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本项目以厂房为边界设置50m的环境防护距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与隔油池预处理,与纯水制备浓水混合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液压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5 | 芜湖意莱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91340200MA2N1JAH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7号 | 《芜湖意莱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橡胶制品及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1-340207-04-05-451956)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富强路与万春路交叉口中南高科芜湖鸠江制造云谷产业园2号楼,建设内容为:购置厂房及办公用房面积约783.41m2,购置橡胶自动射出成型机、真空平板硫化机、注塑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橡胶制品(橡胶防尘罩、橡胶刹车隔膜、橡胶O型圈、橡胶密封圈)500万件、塑料制品(塑料导向圈、塑料盖板)800万件。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投料、混炼、开炼、硫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6 | 芜湖县德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91340221597055759A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8号 | 《芜湖县德鸿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电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9#楼3号厂房。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湾发改备〔2022〕457号,项目代码:2211-340221-04-01 -366261)。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3号厂房(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新建3条挂镀铜镍铬生产线、1条铝氧化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加工挂镀铜镍铬生产线电镀面积325650平方米、铝氧化生产线处理面积165000平方米。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硫酸雾、铬酸雾、氯化氢、氰化氢等废气采用全密封罩+槽边侧吸风系统+密封罩顶部吸风系统收集+喷淋塔处理等;蒸汽发生器安装低氮燃烧器。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相应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mg/m3(芜大气办〔2019〕22号)规定。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集中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满足芜湖铭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纳管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滤芯、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满足自行监测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7 |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340207358580230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9号 |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鸠江区江北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340207-84-01-024727)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社区安康路,建设内容为:医院建设面积约49326㎡,设置床位300张(含传染病区50张)。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经收集后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5)相关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经收集治理后排放满足《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相关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规模排放要求。氨气、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感染区和综合救治区各类废水分别预处理后与公用设备排水一同汇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排放限值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医院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及栅渣、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其中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8 | 安徽乐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22MA2MUXQG0F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51号 | 《安徽乐诚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动力锂电池回收再利用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发改告知【2022】94号,项目代码:2208-340222-04-01-876650)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繁昌经济开发区,建设内容为:购置安徽曜安食品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19540m2,建设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购置输送机、撕碎机、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布置4条干法破碎分选生产线,达产后形成年回收再生利用2.5万吨废三元电池卷芯,1.5万吨废磷酸铁锂电池卷芯的生产能力。结合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来源:废电池主要来源于国内大型锂电池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电芯,尚未充装电解液,不带电。原料在入厂前已完成聚偏氟乙烯(PVDF)、N-甲基吡咯烷酮(NMP)等物质在电极片上的涂布及烘烤工序。市场使用、流通过的退役锂电池包禁止入厂。跨省接受需履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手续,未履行的不得接受。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物料密闭管道运输。生产线产生废气采用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冷却废水和经处理后的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排口总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总钴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2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标准限值;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高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袋、正负极混合粉收集后外售。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布袋、初雨池污泥、废油桶、废润滑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 (七)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9 | 芜湖富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 91340207MA2T7HM36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41号 | 《芜湖富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7-04-02-144979)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三元村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场内,建设内容为:租赁安徽亿隆气体有限公司企业厂地26970㎡,建设搅拌楼生产线、库房,购置搅拌楼设备、搅拌车、泵车等设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收集后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标准。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清洗污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砂石、沉淀池沉渣、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弃含油抹布及手套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 | 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 | 91340200799825934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2〕256号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液罐车涂装线技改优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20223402033026)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800万元,于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液罐车涂装线技改优化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对现有不锈钢罐内表面处理工艺进行改造,对现有液罐车粉末涂装生产线进行优化。不新增产能。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1 | 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 | 91340208564974329D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44 号 | 《芜湖市恒强电气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注塑加工电器产品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2〕242号,三经发〔2022〕349号,项目代码:2208-340208-04-05-342774)收悉。项目位于三山经开区龙塘路2号,建设内容为:设置注塑机、破碎机等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原料不使用再生塑料。项目建成后,年产6000吨注塑加工电器产品。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丝印、烘干等环节废气经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排气筒排放;破碎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苯乙烯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净化后外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无组织有机废气外排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灰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墨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2 | 嘉丰汽车座椅(芜湖)有限公司 | 91340200MA8PBM9E6K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2〕253号 | 你公司报来的《嘉丰汽车座椅(芜湖)有限公司年产20万套智能乘用车座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路26号。项目总投资1108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27号,项目代码:2210-340264-04-05-207796)。主要建设内容:租赁芜湖顺昌实业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设置总装、发泡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套智能乘用车座椅。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浇注、熟化、脱模、喷模剂及危废暂存废气经密闭收集与开泡、修补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一起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TDI、MDI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满足自行监测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