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1 | 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44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钢结构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沈巷片区上海路以西、常州路以东、皖江路以南、龙湾东路以北。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2〕52号,项目代码:2203 -340264-04-01-108469)。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生产车间、设备用房、辅助用房、仓库、变电站、气站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8.5万吨钢结构、285万平方米围护产品。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调漆、喷漆、晾干/烘干在密闭喷漆房中进行,调漆、喷漆、晾干/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切割、打磨、焊接、抛丸和免拆模钢筋桁架楼承板生产中进料、搅拌等工序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危废间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焊接、抛丸产生的颗粒物、喷漆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免拆模楼承板生产进料、搅拌、筒仓、输送、卸料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热风炉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混凝土搅拌区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漆桶、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7 |
2 | 德盛镁汽车部件(芜湖)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46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德盛镁汽车部件(芜湖)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台汽车铝合金覆盖件装备示范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德盛镁汽车部件(芜湖)有限公司铸造产能意见的复函》及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西路96号。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经芜湖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批准备案(鸠经信〔2022〕79号)。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约32042.33平方米厂房,新增热芯制芯机、芯壳机、重力倾转浇注线、镁合金半固态压铸机等设备、焙烧炉再生砂生产线1条以及化学品仓库和危废库各4间,通过设备改造对现有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同时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20万台汽车铝合金覆盖件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冷芯制盒法制芯废气负压收集后经现有两套三乙胺废气净化塔(一用一备)处理,三乙胺执行《冷芯盒射芯机技术条件》(JB/T 5361-2006)中相关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排放限值。覆膜砂制芯废气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造型、浇注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和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熔化炉熔化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和NOx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砂处理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SO2和NOx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处理废气经收集后排放,颗粒物、SO2和NOx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对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控制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和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炉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3 |
3 | 安徽海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48号 | 普通 | 《安徽海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资源化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12-340203-04-05-771888)收悉。项目位于安徽海螺集团芜湖市白马山水泥厂附近的海螺智能环保产业园内,总投资30000万元,占地面积约25亩,建设1条废旧锂电池资源化绿色循环利用生产线,布置预热炉、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辅助工程等,建成后达到年处理废旧锂电池及电池边角料15000吨的规模(其中三元电池年处理量为4000吨,三元电池极片边角料年处理量为500吨,磷酸铁锂电池年处理量为9000吨,磷酸铁锂电池边角料年处理量为500吨,钴酸锂电池年处理量为1000吨)。结合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要求:项目的原料是废旧锂电池及电池废料:三元电池、三元电池极片边角料、磷酸铁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边角料、钴酸锂电池,由协议企业提供,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过程应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制作管理台账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登记,转移应按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成转移备案手续后方可接收利用。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预热炉烟气收集后管道输送至白马山水泥厂依托4000t/d熟料生产线烧成系统及窑尾废气处理系统处理,粗破、细破、分选等工序颗粒物经各自配套的袋式处理器处理,项目破损电池存放库依托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损电池存放库废气处理设施。 预热废气污染物中的氟化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项目破碎工序及分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锰及其化合物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钴及其化合物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由于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破损电池存放库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故本项目破损电池存放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管控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生活污水依托海螺国际会议中心办公污水管网,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与循环冷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池依托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初期雨水池,通过低温蒸发设施蒸干处理,蒸干的盐分作为危废,由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处置。 (四)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塑料外壳、隔膜纸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机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七)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同时安徽海螺川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也需变更排污许可。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 |
4 | 芜湖前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0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前湾集团有限公司二坝支线(吴越路市政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8-340200-04-01-861544)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20.91亿元,于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建设二坝支线(吴越路市政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桥梁、互通立交、排水、交通、照明工程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2/28 |
5 | 芜湖启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51号 | 普通 | 《芜湖启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15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评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2-340207-04-01-717396)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88号,建设内容为:租赁芜湖金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房面积约1380平方米,购置数字化冲床、机加工及焊接机器人、发黑生产线、喷粉涂装线等设备,形成年产1150万套汽车零部件的生产规模。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酸洗工序的HCl、喷粉工序的颗粒物及固化工序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发黑槽产生的氨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限值要求。燃气固化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8 |
6 | 芜湖俊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2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俊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冲压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79号,项目代码:2301-340264-04 -01-283133)。建设单位拟投资2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星路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厂内建设年产1000万件汽车冲压件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1000万件汽车冲压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中政国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 |
7 | 芜湖豪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3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豪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食品级干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568314)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300万元,于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南翔万商(芜湖)国际商贸城二期G4地块建设年产3000吨食品级干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自由办公用房面积1086m2,购置干冰颗粒制造机、干冰压块机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3000吨食品级干冰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 |
8 | 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54号 | 普通 | 《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辆铝合金骨架车身纯电动乘用车PVC及水性漆喷漆自动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备案证编号:20223402033060)收悉。项目位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区济南路22号,建设内容为:在原有年产6万辆铝合金骨架车身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增加自动喷漆生产线,将PVC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形成年产6万台新能源车身水性漆喷漆及PVC自动涂胶能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涂胶、喷漆、烘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胶桶、废漆桶、废含胶含漆沾染物、废水性溶剂、废污油泥、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0 |
9 | 安徽鑫氟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5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鑫氟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0套高端氟化工装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9-340203-04-01-70550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2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纬三路建设年产1000套高端氟化工装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30台(套)数控机床、折弯机、压力机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000套高端氟化工装备生产能力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和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3 |
10 | 繁昌县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56号 | 普通 | 《繁昌县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芜湖繁昌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7-340222-04-02-997553)收悉。项目位于繁昌区荻港镇北约3公里处,长江右岸(荻港港区芦南作业区),总投资15447.87万元,占用岸线长度300m,原位升级改造,拆除现有码头,建设2个10000吨级散货泊位,码头平台、引桥、生产辅助设施及道路工程。设计年吞吐量480万吨,主要货种为建筑石料、瓷土矿、矿粉、石膏、水泥和黄沙等散货,不运输固体废物、危险品等货物。结合《芜湖繁昌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岸线资源确认书》(芜岸管办〔2021〕4号)、《长航局关于芜湖繁昌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长航函道〔2022〕65号)、《长江海事局关于芜湖繁昌芦南新河石灰石厂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通航安全意见的复函》(长海通航函〔2022〕15号)、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复核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
2023/3/10 |
11 |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7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氢能隔膜压缩机研发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1〕72号,项目代码:2109 -340264-04-01-341270)。建设单位拟投资5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纬四次路以北、欧阳湖路以东建设氢能隔膜压缩机研发生产项目。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批准(芜环行审〔2022〕86号)。此次重新报批将原环评晾干改为烘干(以天然气为燃料),增加干式喷砂工序,对部分产品增设了设备外壳需进行喷漆,导致漆料用量增加。项目建成后,产品方案及产能不变,仍为年生产550台22MPa氢能隔膜压缩机、350台45MPa氢能隔膜压缩机、100台90MPa氢能隔膜压缩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自批复之日起,原环评批复《关于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氢能隔膜压缩机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芜环行审〔2022〕86号)作废。 |
2023/3/7 |
12 | 丰业迪睦斯(芜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58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丰业迪睦斯(芜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门把手、门铰链、限位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48号,项目代码:2211-340264 -04-05-449889)。建设单位拟投资13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永丰路18-1号建设汽车门把手、门铰链、限位器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新增153万件车门铰链总成、1150万件车门限位器总成、64万件后备箱盖铰链总成、130万件背门铰链总成、55万件车门把手总成、240万件发动机盖铰链总成。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7 |
13 | 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59号 | 普通 | 《芜湖海螺新材料有限公司全屋定制及装饰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备案编号:20223402033027)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白马山路海螺工业园,建设内容为:利用西侧土地新建全屋定制厂房并对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购置全屋定制及生态门组装设备、装饰板挤出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10万m2精品全屋定制家居及10万樘生态门产业规模。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挤出、覆膜、倒料、切割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治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胶桶、废清洗剂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4 |
14 |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60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轴齿类零部件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备案证编号2022340203304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4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建设新能源汽车轴齿类零部件机加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高精密轴齿类零部件机加工设备,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轴类零部件400万件、轮毂齿轮类400万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8 |
15 | 安徽凯迪电气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承)61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凯迪电气有限公司汽车新能源高压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备案证编号20223402033046)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216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28号建设汽车新能源高压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注塑机、开式冲床及龙门冲床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120万套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和120万套高压连接器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8 |
16 | 安徽长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62号 | 普通 | 《安徽长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内外饰塑料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2-340207-04-01-334567)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永安路55号2#厂房,建设内容为:租赁安徽贝赛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生产车间面积约3811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机械手、模温机、破碎机、干燥机等设备,形成年产1000万件汽车内外饰塑料零部件的生产规模。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及破碎粉尘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限值及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同时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需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6 |
17 | 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63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万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高强度轻量化铝合金锻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备案证编号20223402033047)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6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阳路2号建设年产200万件高强度轻量化铝合金锻件生产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两条高强度、轻量化新能源汽车铝合金锻件热模锻生产线(5000T、1600T),形成年产高强度轻量化铝合金锻件200万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0 |
18 | 芜湖迪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64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迪普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模塑一体化研发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118号。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2〕216号,项目代码:2212-340207 -04 -05-951729)。主要建设内容:租赁约2950m2厂房,购置注塑机、数控铣床、平面磨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00套汽车塑胶模具、100万件汽车供油系统油泵产品塑胶零部件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破碎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5 |
19 | 芜湖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评审〔2023〕65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永拓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亿平方米隔膜涂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经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210-340262-04-01-407397)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江北产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聚集区4#厂房,建设内容为:购置多台涂布机、去离子水设备、空压机、除湿机、搅拌及研磨设备等生产涂陶瓷隔膜和涂胶隔膜材料,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亿平方米隔膜涂布的生产规模。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涂布和烘干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收集后汇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非甲烷总烃、丙烯腈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31572-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控制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置后排放,颗粒物、SO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相关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经废水处理装置(药剂+压滤,1t/h)处理后的设备清洗废水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和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一起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4 |
20 | 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66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基于高集成一体压铸纯电动汽车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2-340203-04-02-755680)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20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前路18号建设基于高集成一体压铸纯电动汽车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工厂生产线焊装设备、输送设备、检测线等进行技术改造,以满足奇瑞新能源下车身一体压铸车型通过性,采用高集成一体压铸下车身结构(集成前舱、电池包托盘、后地板),实现轻量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民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4 |
21 | 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67号 | 普通 | 公司报来的《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芜宣大道和南湖路交叉口。项目总投资352727.81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湾发改备〔2022〕432号,项目代码:2210-340221-04-01-811233)。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453.06亩,建筑面积18.7万m2,建设1条年产新型N型太阳能电池10GW生产线,布置制绒机、硼扩机、背刻蚀机、磷扩机、丝网印刷机等,以及配套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依托的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后,本项目方可排放水污染物。 |
2023/3/17 |
22 | 安徽海螺制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68号 | 普通 | 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2〕214号,项目代码:2206-340264-04-01-346714)。主要建设内容为:占地面积776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9112平方米,建设生产车间、研发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后勤综合楼以及危化品库和危废库等辅助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30万吨原料矿化剂、10万吨燃烧促进剂、2万吨水处理制剂、3万吨脱硫剂。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
2023/3/17 |
23 | 无为市农佳禽类屠宰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69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无为市农佳禽类屠宰有限公司无为市畜禽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七里村羽毛羽绒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经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无发改备字〔2022〕45号,项目代码:2203-340225-04-05-245838)。主要建设内容为:占地面积401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0820平方米,设置1条肉鸡屠宰生产线、2条肉鸭屠宰生产线、2条肉鹅屠宰生产线,以及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年屠宰600万只肉鸡、400万只肉鸭、200万只肉鹅。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
2023/3/17 |
24 | 安徽众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70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众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轮毂单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9号,项目代码:2301-340264-04-05-925324)。建设单位拟投资10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东区清水河与纬二路交叉口0号(芜湖东鑫管业厂房内)建设年产300万套轮毂单元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300万套轮毂单元。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0 |
25 | 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71号 | 普通 | 《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型建筑防水、防腐和保温材料配套项目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三经信〔2022〕117号;项目代码:2209-340208-04-02-430740)收悉。项目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5号现有厂房内,总投资1000万元,建设新型防水建筑材料生产线1条,新增基层处理材料生产工艺。建成后总体产能不变,基层处理材料仅作为辅助产品与主产品一起打包外售。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工艺废气应采取集气管道等方式高效收集,使用袋式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无组织有机废气外排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桶、过滤残渣、检验废液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03/20 |
26 | 安徽必达新能源汽车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承)〔2023〕72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必达新能源汽车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高集成一体压铸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10-340203-04-01-150585)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024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马山路18号建设高集成一体压铸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规划建设材料/工艺/装备研发中心、压铸成型车间、物流库、动力站房等配套设施,联合研制高性能免热处理材料、新型压铸工艺及装备,建成国际一流超大型智能压铸成型产线,实现新能源汽车高集成一体化压铸零部件及高精度3C零部件等产业化。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保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14 |
27 | 芜湖协鑫集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73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协鑫集成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湾沚区芜宣大道和南湖路交叉口。项目总投资3885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湾发改备〔2023〕31号,项目代码:2301-340221-04-01-400630)。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243.20亩,建筑面积16.39万m2,建设1条年产新型N型太阳能电池10GW生产线,布置制绒机、硼扩机、背刻蚀机、磷扩机、丝网印刷机等,以及配套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
2023/3/22 |
28 | 安徽精冶钢铁制造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74号 | 普通 | 《安徽精冶钢铁制造有限公司预应力锚具及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三经发 〔2023〕17号;项目代码:2301-340208-04-05-850701)收悉。项目位于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总投资11000万元,租赁芜湖鼎丰汽配件有限公司厂房4000m2。购置钢筋调质、环氧喷涂及机加工等设备。建成后达到年生产抗浮锚杆3万吨、环氧涂层钢筋1万吨、预应力锚具500万孔很预应力波纹管500万平方米的能力。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抛丸粉尘采用密闭设备收集+惯性+滤筒除尘器+排气筒处理;喷粉废气采用吸风收集+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排气筒处理;热熔覆膜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喷粉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和排气筒处理。抛丸、机加工环节颗粒物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喷粉、热熔覆膜环节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包装袋、金属边角料、铁屑及不合格品、除尘灰、粉末渣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机油、含有铁屑、废切削液、废油桶、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27 |
29 |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75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排气系统零部件生产线及变速箱部件、燃料电池零部件总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9号,项目代码:2303-340207-04-05-857661)。建设单位拟投资11121.23万元,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17号建设排气系统零部件生产线及变速箱部件、燃料电池零部件总成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000万件管子、300万件消声包分总成,5万套燃料电池零部件总成、40万套蓄能器、20万套变速箱产品组件、燃料电池零部件产品试验350次/年。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03/20 |
30 | 芜湖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76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2-340203-04-01-70110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2000万元,于芜湖市弋江区柯嘉路1号建设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研发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弋江区柯嘉路1号厂房面积约5500平方,购置注塑机、喷涂机器人等设备,实现年产精密注塑汽车零部件100万套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03/20 |
31 | 安徽应节检验检疫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77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应节检验检疫有限公司安徽应节检验检疫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6-340203-04-01-790016)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3500万元,于芜湖市弋江区鲁港街道文津西路201号精实楼四楼建设安徽应节检验检疫中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校企合作新建生物检测检疫综合服务中心、疫病实验室、相关配套设施,购置检测设备35台,主要针对生物疫病防疫检测及生化实验,建筑面积3.5万平方。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03/20 |
32 | 海程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78号 | 普通 | 《海程新材料(芜湖)有限公司NVH及SNS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和汽车轻量化新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鸠发改告〔2022〕174号;项目代码:2210-340207-04-05-805258)收悉。项目位于安徽芜湖鸠江区北湾智能装备智造园,总投资60000万元,计划建设厂房、研发中心及公辅设施,购置注塑机、挤出机、捏合机等设备。建成后达到年产650万件SNS类产品、7500万件3D注塑件、880万件EVA网片件、11000万件2D类产品、410万件防水膜类产品、900吨车身胶类产品的能力。结合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
2023/3/27 |
33 | 芜湖银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79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银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数控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2号,项目代码:2302-340264-04-05-192328)。建设单位拟投资5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红旗路4号建设自动数控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100根汽车零部件连接管。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