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4-26 15:50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护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生态

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

视频

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设

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9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

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重点核技术利用

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2

一般建设

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3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