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审批重点项目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芜湖星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0207MA8NBPW8XH | 芜环行审〔2023〕80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星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星湖山云著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北至赤铸山路、南至城市之光小区及水系、西至云从路、东至水域地块。项目总投资25.7亿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鸠发改告〔2021〕205 号,项目代码:2112-340207-04-05-736978)。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学校及相关配套。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代建初中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化学实验室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实验室废水经中和沉淀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食堂风机设备运行噪声、教学生活噪声等,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运营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2 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10 |
2 | 淮河能源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400MA2N17PC3P | 芜环行审〔2023〕81号 | 《淮河能源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能源集团芜湖天然气调峰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1-340000-04-01-347483)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港区高安圩作业区,总投资241059万元,环保投资60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本项目拟新建2×450MW级9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机组采用单轴布置作为区域电网的调峰机组。结合芜湖天然气调峰电厂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关于污水接管说明、初审意见、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燃气机组+锅炉”采取低氮燃烧+尾气SCR脱硝工艺处理,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4/4336-2023)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石灰石粉筒仓等粉尘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直接通过仓顶呼吸口排放,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34/4336-202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启动锅炉废气外排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以及《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20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相关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污水、反渗透浓水一同排入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即高安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大桥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超滤反洗排水返回至原水絮凝斜板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膜化学清洗废水、锅炉及燃机清洗废水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按规范处置。根据《芜湖天然气调峰电厂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三山经开区负责协调项目排水去向,保障本项目废水规范接管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杜绝大桥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污泥、废反渗透膜和超滤膜由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脱硝催化剂、废旧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电磁辐射安全防护。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和输电线路两侧区域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变电站所在处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送出线路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你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
2023/4/3 |
3 | 芜湖戎征达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 | 913402005689030X1 | 芜环行审(承)〔2023〕83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戎征达伺服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伺服智能装备研发与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1〕94号,项目代码:2107-340264 -04-01-497445)。建设单位拟投资2146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光路建设伺服智能装备研发与中试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5台机械伺服压力机、5台机械伺服研配压力机、10台伺服智能铝合金差压铸造机、10台数控模具镶块精密研磨机、30台重型AGV(30T、50T、65T)。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艾特森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6 |
4 | 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 91340200754891516N | 芜环行审〔2023〕85号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铜合金线材升级改造及新增年产1.5万吨铜合金线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红旗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0352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2〕10号,项目代码:2210-340264-04-02-148296)。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4万吨铜合金线材生产进行升级改造,增加部分拉线机、气井炉、酸洗线等设备,外购铜合金杆坯进行线材加工,新增1.5万吨铜合金线材,项目建成后,年产5.5万吨铜合金线。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熔化炉废气、铜渣破碎废气采用沉降室+袋式除尘处理;酸洗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中和装置处理。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熔化炉及铜渣破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新建工业炉窑二级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含镍废水排入现有酸洗车间设置的预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含乳化液废水经现有乳化液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其他酸洗废水(包括黄铜酸洗废水、磷铜酸洗废水、酸雾喷淋吸收废水等)、浴室废水与预处理后的乳化液废水、含镍废水一起,经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车间生产,部分达标排入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在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污泥及酸渣、铜灰、除尘灰、废矿物油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18 |
5 | 安徽沃霖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203MA2UF4DW5A | 芜环行审(承)〔2023〕87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沃霖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汽车智能部件研发、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3-340203-04-01-87538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94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9号建设汽车智能部件研发、生产基地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约4.6万平方自动化总装车间、电子车间、金工车间、物流仓库等,结合智能装配、检测、物流仓储及大数据等技术,打造现代化汽车智能部件研发、生产基地,建成年产50万套车用皮卡盖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和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12 |
6 | 华电芜湖三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208MA8NABME19 | 芜环行审〔2023〕88号 | 《华电芜湖三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华电三山峨桥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1〕319号,三经发〔2022〕26号,项目代码:2109-340208-04-01-452162)收悉。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桥镇境内,占地面积2600亩,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149.9472MWp光伏电站。根据相关部门复函、分局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施工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无组织管控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升压站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用于周边农田灌溉。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光伏组件、废电器元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蓄电池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区分段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4 |
7 | 华电芜湖三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208MA8NABME19 | 芜环行审〔2023〕91号 | 《华电芜湖三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华电芜湖三山保定一期4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2〕124号,三经发〔2023〕16号,项目代码:2204-340208-04-01-174059)收悉。项目总投资30870.57万元,位于三山经济开发区保定街道境内,占地面积1100亩,建设总装机容量57.42338MWp光伏电站。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施工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无组织管控要求。施工场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光伏组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区分段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5 |
8 | 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有限公司 | 91340207149394001G | 芜环行审〔2023〕94号 | 你公司报来的《上海打捞局芜湖潜水装备厂有限公司应急救助与抢险打捞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58号(东至富民路,南至永昌路,西至潜水装备厂一期,北至杰锋公司),项目总投资10500.56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鸠发改告〔2023〕14号,项目代码:2023-340207-04-05-49046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现有厂区东侧二期用地,购置铣边机、林肯焊机、水冷式氩弧焊机、超声波清洗机、水切割机、冷风机、空压机、起重机等生产设施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500m饱和潜水系统3套、6000m深海作业布放系统12套、打捞设备6000吨的生产规模。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涂装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经处理后,抛丸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涂装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各类废气须做到达标排放。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脱脂废水、脱脂水洗废水、钝化废水、钝化水洗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调节+混凝+沉淀+气浮)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满足区域污水处理厂纳管水量要求及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漆渣、废油、废乳化液、漆雾过滤棉、废包装桶、废水处理污泥、盐渣、废催化剂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3 |
9 | 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200554555374T | 芜环行审(承)〔2023〕96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绿色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4-340203-04-01-433596)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700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津南路以东、白马山路以北、济南路以西、南昌路以南建设新能源汽车绿色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总建筑面积约140000㎡,新建铝合金框架结构车身总成车间、物流库房、研发中心及食堂等附属建筑。购置铝合金框架结构车身产线装备、研发和信息化装备等,建成年产10万套铝合金框架车身及相关零部件分装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19 |
10 |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1340000MA2MT9QA0T | 芜环行审〔2023〕97号 |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G50沪渝高速、G5011芜合高速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芜湖枢纽至终点段)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全封闭声屏蔽方案可行性咨询意见、声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咨询意见、环评技术评审会意见、分局初审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属于《安徽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6-2030)》规划项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以皖发改基础〔2021〕326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019-340000-48-02-007912)。其中,G50沪渝高速、G5011芜合高速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皖环函〔2022〕39号,2022年1月10日)。本次评价项目约4.845公里,起点位于芜湖枢纽(起点桩号K341+167.373),终点至芜湖主线站(终点桩号K347+731.434),其中K341+167.373—K342+886.007段已纳入宁芜国家高速公路皖苏省界至芜湖枢纽段改扩建工程,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项目采用右侧分离过渡到右侧拼宽的扩建方式,全线扩建为双向八车道公路,设计时速120km/h。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敏感区内设立取弃土场和施工场地等,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声环境敏感区域周边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隔声屏障。 运营期严格落实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等降噪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要预留噪声治理费用和强化噪声治理措施的实施条件,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和噪声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钻渣、弃土及泥浆等严禁外排。运营期收费站生活污水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运营期加强公路养护,收费站餐饮油烟经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废气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限值后外排。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弃渣的收集和弃放,分类回收利用施工废料,不能利用的运至规范堆场;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泥浆,不得产生水体污染;施工场地内不得进行机械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作业。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道路应急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 三、配合沿线相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送达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城管局、鸠江区人民政府、镜湖区人民政府以及鸠江区、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 |
2023/4/25 |
11 |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9134020073498415XP | 芜环行审(承)〔2023〕98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轻量化车身及关键零部件精密成形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2〕92号,项目代码:2301-340264-04-01-387542)。建设单位拟投资4398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长江路东侧、衡山路北侧建设新能源汽车轻量化车身及关键零部件精密成形装备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年产230套新能源汽车轻量化车身覆盖件模具、58套三电系统铝件模具。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和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0 |
12 | 芜湖市合无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NT5JPXC | 芜环行审〔2023〕101号 | 《芜湖市合无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无为市10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无发改备字〔2022〕164号,项目代码:2206-340225-04-01-938476)收悉。经审查,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芜湖市合无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无为市100MW渔光互补光伏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该项目位于无为市泥汊镇境内,利用坑塘水面新建205440块峰值功率为650Wp的单晶双面双玻光伏组件,共分36个发电单元,456台16汇1直流汇流箱,36台集中式逆变升压一体装置,占地面积约2400亩。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升压站主要布置有含综合用房、一次设备预制舱、二次设备室、主变场地、SVG无功补偿装置、户外GIS配电装置、仓库、事故池、消防水池及泵房等,设置1台110kV主变压器,户外布置,设1座30m3主变事故油池,升压站占地面积5481.2m2。新建35kV集电线路9.7km,连接各发电单元。110kV输出线路不在本项目中,需另行评价。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0.23%。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结合评估意见、分局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一、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变电站所在处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限值规定。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四)认真做好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采取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若确需夜间施工,应向施工场地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申报;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时应采取减缓行驶速度及控制鸣笛,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教学、医疗等的影响。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光伏组件、废电器元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请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6 |
13 | 无为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91340225MA8PCJCH74 | 芜环行审〔2023〕102号 | 《无为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新华无为姚沟镇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无发改备字〔2023〕14号,项目代码:2301-340225-04-01-264466)收悉。经审查,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无为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新华无为姚沟镇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该项目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境内,利用坑塘水面新建239616块峰值功率为545Wp的单晶双面双玻光伏组件,共分32个发电单元,320台组串式逆变器,占地面积约2200亩。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升压站主要布置有综合楼、主变、配电装置预制舱、SVG等,设置1台220kV主变压器,三相双绕组油浸式有载调压,主变压器户外布置,主变1台,容量为120MVA,油浸风冷式,设1座60m3主变事故油池,升压站占地面积28490m2(42.7亩)。新建35kV集电线路13.29km,连接各发电单元。220kV输出线路不在本项目中,需另行评价。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4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0.40%。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结合评估意见、分局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变电站内设备布置,确保变电站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变电站所在处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施工期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限值规定。 (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择枯水期施工,施工尽量避开水生生物繁殖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光伏组件安装角度,减少反射光对水面和附近区域的影响,光伏组件施工完成后水塘全面恢复水产养殖,不得降低现有水环境条件。 (四)认真做好施工和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采取密封、遮盖等防尘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避免夜间施工,若确需夜间施工,应向施工场地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申报;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时应采取减缓行驶速度及控制鸣笛,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教学、医疗等的影响。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水质标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废旧光伏组件、废电器元件等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6 |
14 | 巴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208MA8PXQ1T9G | 芜环行审(承)〔2023〕108号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年产1万吨汽车轻量化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三经发〔2023〕34号,项目代码:2302-340208-04-01-577971)。建设单位拟投资55000万元,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春洲路以南,集瑞重卡以北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厂房32383.66㎡,新增汽车轻量化材料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汽车轻量化材料。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国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