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0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日期 |
1 | 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18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磷酸铁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代码:2305-340203-04-01-982509)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弋江区吴梅山路8号,利用公司前期建设的厂房,购置设备,建设一条年产能2.5GWh锂电池生产线,同时新建配套PACK厂房和两栋宿舍楼。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7 |
2 | 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17号 | 普通 | 你公司《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蒸汽锅炉和导热油炉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9-340208-04-02-401476)已收悉。项目位于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矶山路68号,总投资800万元,建设内容为:拟建设8T/H蒸汽锅炉一台、6.7T/H导热油炉(备用)一台及配套管道设施,建成后可有效利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脱硫沼气,形成年产7100万立方米蒸汽和热能用于厂区使用。结合分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沼气蒸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制,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中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的限值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锅炉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1 |
3 | 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19号 | 普通 | 你公司《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电源线及连接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开备案〔2023〕38号,项目代码:2303-340264-04-05-442054)已收悉。项目位于芜湖经开区九华北路68号衡山支路1至3#厂房,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生产厂房,建设挤出线2条,购置10台注塑机等设备,建成后新增年产800万条电源线及2000万套连接线生产能力。结合分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挤出、喷码、注塑等环节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相关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相关标准限值。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内现有化粪池有效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天门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原料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8 |
4 | 芜湖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0号 | 普通 | 《芜湖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芜湖明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8-340202-04-01-836252)收悉。结合分局预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芜湖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芜湖明州康复医院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芜湖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拟租赁芜湖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5038.55m2,对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同时购置检查、治疗、康复用仪器、设备,建成后共设置379张康复床位,用于收治康复患者。 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5万元,占比1.58%。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本项目涉及的辐射内容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评价。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后,外排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4483)中有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生活和食堂污水,生活和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医疗废水合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朱家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项目建设应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中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其中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应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6 |
5 | 安徽立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1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立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塑料包装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湾里工业园68号。项目总投资10020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92号,项目代码:2305-340207-04-01-371324)。主要建设内容:空地新建厂房,购置注塑成型机、吸塑成型机、吹塑机、粉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日化、食品塑料包装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和吸塑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7 |
6 | 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2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铜合金复合线材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红旗工业园。项目总投资15353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3〕65号,项目代码:2304-340264-04-02-601159)。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等建筑物,改建现有酸洗,新增自动酸洗线、复合电镀生产线、中拉连退机、小拉机、管式退火机等设备,达产后形成1.5万吨/年铜合金复合线材的生产能力。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酸洗槽及电镀槽挥发的硫酸雾废气经复合线材车间整体封闭生产线+侧吸+上吸排风系统收集后汇入2套“二级碱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含酸废液暂存间贮存挥发的酸雾废气利用管道收集后并入复合线材车间安装的“二级碱喷淋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外排的硫酸雾废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表6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前处理酸洗废水、含酸雾废气喷淋废水、车间冲地废水采用“化学反应+絮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前处理废水设施排放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2018)表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最低监测频次要求开展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废乳化液为高浓度有机废水,排入现有乳化液废水处理设施经“二级破乳+二级混凝气浮+芬顿氧化+多级过滤”工艺进行预处理,处理后的乳化液废水、酸洗废水与浴室废水一起汇入现有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采取“调节+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镀铜清洗废水、封闭清洗废水、镀锌清洗废水等电镀线清洗废水排入车间电镀废水池收集后,利用低温真空蒸发装置处理,蒸馏水回用于生产,浓液作为危废处置,不排放;电镀加工区初期雨水利用初期雨水池收集后,进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冷却废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531962-2015)中B级标准。废水经污水管网接入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在正式生产需纳管排水时,须依法取得排水许可后方可接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含铜废液及槽渣、含锌废液及槽渣、蒸发浓缩液、废酸液及槽渣、废过滤棒、污泥、装盛镀槽添加等药剂的废包装桶、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应按照“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7 |
7 | 芜湖特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25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特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500套智能码垛成套设备和200台自动卸车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市三山区经发局批准备案(项目代码:2302-340208-04-01-534192)。 建设单位拟投资10000万元,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以西,娘娘池以北。项目占地面积10589.11平方米,新建1#生产车间,购置数控机床、裁板折弯机、角磨机等设备,建成后形成年产500套智能码垛成套设备和200台自动卸车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18 |
8 | 芜湖为尚机械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3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为尚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轴承及工程机械零部件人工智能数字化热加工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开区如意路与荆山路交叉口。项目总投资31430.676万元,经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开备〔2022〕24号,项目代码:2203-340264-04-01-99995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厂房1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新建4条多用炉及推盘炉生产线,6条网带炉生产线,2条950棍棒炉生产线,4条750棍棒炉生产线和1条真空炉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的人工智能数字化热加工能力。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含量原辅料。施工期路基施工、物料装卸、运输、建筑物拆除等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有效处理措施,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对施工道路进行固化、洒水处理。多用炉及推盘炉生产线正常工作废气采用小火炬燃烧+集气罩收集+排气筒处理,开炉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湿式丝网过滤预处理器+油雾净化器+活性炭+排气筒处理;其他生产线工序废气采用小火炬燃烧+集气罩收集+湿式丝网过滤预处理器+油雾净化器+活性炭+排气筒处理;抛丸工序自带布袋除尘器。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22号)中重点区域相关限值要求;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企业厂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公厕,不得外排。运营期清洗废水、初期雨水依托如一轴承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清洗剂桶、废油桶、废包装袋、废淬火油渣、废淬火盐渣、废淬火油、废活性炭、废丝网、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3 |
9 | 芜湖齐伟包装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4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齐伟包装有限公司年产80吨保温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项目代码:2207-340264-04-05-922852)。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星路14号厂房,总投资400万元,建设内容为:购置涂胶机、模切机、吹膜机等设备,形成年产80吨保温材料的生产能力。结合分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涂胶、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吹膜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及表9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管控要求。采用低VOC含量胶粘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本项目产生的冷却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胶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应依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严格依法依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设施,健全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5 |
10 | 安徽富瑞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26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富瑞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械伺服型汽车超高强度钢热冲压智能生产线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172号)。建设单位拟投资102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22号建设机械伺服型汽车超高强度钢热冲压智能生产线及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厂房,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购置拆垛机、压力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产汽车热冲压件100万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0 |
11 | 芜湖市金宇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27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市金宇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套智能机器人全自动鹤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2〕214号)。建设单位拟投资12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方正路1号建设年产200套智能机器人全自动鹤管项目。建设内容为:购置土地约21亩,新建厂房及办公楼约16800平方米,购置数控车床、切割机、立式加工中心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产汽车全自动对位鹤管100套、火车全自动对位鹤管100套。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佑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0 |
12 | 芜湖鑫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28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鑫恒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化创意设计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 项目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3〕142号)。建设单位拟投资301.581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联东U谷内一期14#楼建设文化创意设计制作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自有厂房1300平方米,购置雕刻机、切割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将实现年产文化创意设计板200套,文化创意设计幕布15000平方米。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0 |
13 | 安徽瑞迪微电子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30 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协同创新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9-340203-04-05-90879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8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3号建设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协同创新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新增年产40万只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规模。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和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3 |
14 | 芜湖俊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31号 | 普通 |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俊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件汽车冲压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53号,项目代码:2308-340264-04-05-794913)。建设单位拟投资300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星路48号建设年产1500万件汽车冲压件项目。项目建成后,新增1500万件汽车冲压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佑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3 |
15 | 芜湖新中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32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新中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安全件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PACK研发生产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9-340203-04-01-359404)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5000万元,项目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三花工业园东南100米(花津南路东)奇瑞新能源三期厂房,建设内容为租赁奇瑞新能源三期约10000平米厂房,购置模组PACK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70000套新能源动力电池包。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建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6 |
16 |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承)〔2023〕233号 | 普通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山水泥厂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9-340203-04-01-345536)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4074万元,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白马山水泥厂厂内,总用地面积9.99亩,总建筑面积26124.47平方米,新建1栋检验检测中心,建筑面积23327.88平方米;新建1栋研发测试车间,建筑面积2796.59平方米。购置自动凝结时间测定仪、全自动工业分析仪、抗压强度试验机等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26 |
17 | 芜湖市泽润云计算服务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芜环行审〔2023〕229号 | 普通 |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北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内。项目总投资800000万元(其中一期约357059万元),经芜湖市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2〕169号,项目代码:2210-340207-04-05-567276)。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26667平方米,计划建设机房设施总面积约18.6万平方米,配套110KVA变电站,购置云计算中心相关设备,建成后将有约20000个机柜(其中一期约10000个机柜)。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用地约73亩,本次评价为一期内容,包含除110kva变电站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以外的全部内容,110kva变电站电磁辐射影响另行评价。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柴油储罐油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控制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冷却塔排污水直接纳管,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废显示屏、废电容器、罐底油泥渣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3/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