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3 08:56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3157号

 

安徽纽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09815308,法定代表人:季兵,地址:安徽省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星路38号。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但在你单位2022年8月3日组织的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却载明“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2.2#车间一条挤出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季兵 的身份;

2.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及三同时手续,2#车间一条挤出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证明你单位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于2022年8月3日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的情况;

3.2023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车间一条挤出线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证明你单位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于2022年8月3日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投产,但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4.2023年8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2#车间挤出线旁堆存着原料尼龙-6切片,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上贴有“设备停用”的标识,4#车间废料回收加工生产线旁堆存着大量处理后的成品的情况;

5.2023年8月7日视频影像证据3份,证明你单位2#车间一条挤出线正在生产,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且有设备停用标识,4#车间废料回收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2#车间挤出线和4#车间废料回收加工生产线的具体位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阶段性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于2022年8月3日阶段性验收通过,其中明确载明该项目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情况;

9.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环评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挤出工序应配套使用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800吨改性工程塑料技改项目于2022年8月3日通过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并投产,但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黄鑫怡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第二条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