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安徽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落实〈安徽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已经2023年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落实〈安徽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已经2023年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