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3〕4号)的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原则,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芜湖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根据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及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初步构建。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压紧责任,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级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情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制定芜湖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清单。2023年,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定芜湖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到2025年,初步建立芜湖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以国家、省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及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根据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2023年,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积极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实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制订有关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芜湖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源头控制,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芜湖海关)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进出口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芜湖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淘汰类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含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宣传,指导企业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督促指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和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和休药期制度。到2025年,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7个品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健全环境风险监测机制。落实农药购买实名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2025年全市农药使用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5%。支持农药企业创制新农药新配方新剂型,削减化学农药用量,支持开发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重点扶持生物农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芜湖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有序推进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降解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完善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隐患。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青弋江、漳河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重点水产养殖区等区域,聚焦印染、电镀、医药等行业,选取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印染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试点,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市级科技计划中支持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相关基础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市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芜湖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统筹,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