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25 11:17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王瑞祥 字体:【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二、审批对象

法人。

三、申请条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五、办事程序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事项办理进度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

2.承办。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办理结果送达芜湖市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4.办结。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

八、收费情况

否。

九、承办单位及地点

承办单位: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办理地点:芜湖市政通路66D区。

十、联系电话

0553-5736031

十一、监督电话

0553-5736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