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10号
芜湖顺威精密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9209622X,法定代表人:朱向民,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梁路3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共45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其中有8台注塑机未按规定安装设置废气收集设施(4台配套的集气罩缺失,3台配套的集气罩和集气管道缺失,1台配套的集气罩未正对废气产生位置,摆放在一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向民的身份;
2.2023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有8台注塑机未按规定安装设置废气收集设施;
3.年产411万件(套)家电零部件及4.1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年产1500万件空调风叶生产线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5.2023年9月、10月生产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此期间的生产情况;
6.《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复印件1份,证明根据该方案,你单位注塑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需经两级活性炭废气设施收集处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范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