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5 15:41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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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8

 

芜湖合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92178908,法定代表人:谌云强,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区红光工业园3号厂房。

我局于202310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号、2号、3号无纺布生产线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谌云强的身份;

2.202310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10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1#2#3#线无纺布生产线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4.汽车轮罩毯生产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汽车轮罩毯生产项目已履行环评手续,要求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20231月-202310月产量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此期间的生产情况;

6.2023年设备故障维修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损坏以及维修的情况;

7.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各工序布局,有组织废气排口的位置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