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审批重点项目

发布时间:2024-04-08 09:46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行政审批科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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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芜湖前湾集团有限公司 91340200MA2W9R061X 芜环行审(承)〔2024〕31号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前湾集团有限公司吴越路(楚江大道-过江隧道口)一期地面道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代码:2203-340262-04-01-933815)收悉。项目北起楚江大道南至过江隧道口,长5178米,红线宽60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民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运营期严格落实声屏障、低噪声路面等降噪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要预留噪声治理费用和强化噪声治理措施的实施条件,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和噪声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江北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江北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W9R061X)
2024/3/5
2 无为乡投矿业有限公司 91340225MA8NPLKW52 芜环行审〔2024〕37号 你公司《无为乡投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市蜀山镇雾露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400万吨/年开采与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12-340200-07-05-289311)已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无为市蜀山镇内,总投资20亿元,项目总占地面积9036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矿山、矿石加工厂及配套设施,最高开采标高+154.1m,最低开采标高+30m,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建成后达成40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矿权范围内尚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地,建设单位在公益林调出前,不得投产。结合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临时用地,减少植被破坏和对动物活动的影响,做好截排水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矿山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管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采场穿孔爆破区洒水抑尘,非爆破开采过程采用湿法作业,且设备自带除尘设施。采取雾炮器喷雾抑尘、运输道路洒水、运输车冲洗等抑尘措施。原料及产品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皮带通廊等清洁运输措施按规定另行履行环评手续)。临时表土堆场及中转堆场采取堆场密目网苫盖覆盖及洒水抑尘措施。矿石加工区物料传送过程实行全封闭,粗碎、除土、下料、细碎、筛分等工段粉尘经收集后通过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成品经成品筒仓(五个)密闭管道直接落料至车厢内,各产品装车产生的粉尘通过吸风管引至各仓顶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各车间内设置喷淋装置,筛分车间以及成品筒仓外设封闭厂房;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管道经食堂楼顶排放。开采区颗粒物、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加工场区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项目采场初期雨水经截流沟收集进入沉池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加工场区雨水及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并开展监测,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于洗车及生产,不外排;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合职工生活污水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并开展监测,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四)强化施工期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项目爆破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错开休息时间,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点。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请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3/19
3 芜湖人本汽车轴承有限公司 91340200MA2NFY3R65 芜环行审(承)〔2024〕38号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人本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免维护低能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取得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3〕289号,项目代码:2311-340264-04-02-430773)。
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路66号,占地面积约627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新建11条生产线、升级原有3条生产线装配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500万套免维护低能耗汽车轮毂轴承单元。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3/13
4 安徽吉控电器有限公司 91340203MA8QMARUXY 芜环行审(承)〔2024〕39号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吉控电器有限公司继电器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项目代码:2312-340203-04-02-250773)收悉。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16号。建设内容为:租赁安徽上洋精密技术有限公司1号楼厂房第4层,建设全自动生产线15条,形成年新增继电器8000万只生产能力。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3/13
5  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12340222731688291E  芜环行审〔2024〕41号 一、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拟投资33.82亿元建设S457新港至南陵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芜湖市发展改革委以芜发改基础〔2023〕352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207-340222-04-01-710864)。路线起点位于新港镇北侧横新公路,路线向南布设,至现状 G236向西南共线2.78km,与现状S457相交,后与老路共线约3.54公里,至磕山村向南开辟新走廊,沿老屋基、广教寺南、潘桥北侧、大阳村布线至石龙岗东北侧与S334交叉,设置菱形互通,路线继续向东南,利用宁安客专既有桥孔下穿高铁,后向西南下穿芜铜铁路,沿王村、观音地、姚冲布线,至艾村北侧接既有繁阳大道,而后沿老路布线至终点南陵界,路线全长约32.9km。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生态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立取弃土场、施工场地等大临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系统植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优先选用降噪路面,从源头减少噪声排放。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运输路线,声环境敏感区域周边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设施工机械位置,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居民区、学校、办公楼等声环境敏感点。
运营期严格落实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声环境质量达标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原则上仍须达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建设单位要预留噪声治理费用和强化噪声治理措施的实施条件,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和噪声跟踪监测,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噪声治理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弃土及泥浆等严禁外排。
(四)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禁止使用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机械优先采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或实现新能源化。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弃渣的收集和弃放,分类回收利用施工废料,不能利用的规范堆存;妥善处置挖掘施工产生泥浆,不得产生水体污染;施工场地内不得进行机械维修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作业。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道路应急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2024/3/22
6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913402007408704905  芜环行审〔2024〕42号 一、该项目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3号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18325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备案〔2023〕144号,项目代码:2107-340221-04-05-557329)。主要建设内容:利用厂区现有厂房建设筒子纱染色试验车间、新建危废库及配套设施,淘汰部分老旧小缸染色机并新增小缸染色机,购置全自动输料系统、条干仪、纱疵仪、强力机等生产设备及信息系统。项目建成后,全厂产能不增加,全厂生产规模为72000t/a。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醋酸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醋酸计入)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管控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且排放的废水污染物种类及源强与现有项目一致。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苯胺类执行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LA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三级标准。中水回用(深度处理)水质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FZ/T01107-2011)表1中回用水水质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其中东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化学品包装材料、化验室检测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厂区分区防渗、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024/3/25
7 安徽英思泰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91340200MA8QYF677Q 芜环行审(承)〔2024〕43号 你单位报来的《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英思泰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取得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3〕323号,项目代码:2401-340264-04-01-224951)。
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红光路厂房内,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租赁厂房建设机加工、焊接、酸洗线、电泳线、烘道等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座椅骨架70万套。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国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