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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2-23 12:01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宣教信息中心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1222    发布地点:市广电中心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主持人:市生态环境局 法规与监测科 副科长 武敏敏  

  发布人: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魏玉渊


http://www.wuhubtv.com/folder115/folder120/2021-12-22/69167.html





各位媒体同志,大家上午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落地落实,依据安徽省和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开展改革试验,坚持将改革工作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好、抓实,现将2021年芜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位推动赔偿制度改革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培训和专题会议,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通过及时通报调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进一步提高各成员单位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办理排查案件线索,学习先进地区经验,不断提升改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调度,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排查

赔偿案件开展情况是衡量改革推进的关键指标,围绕这个目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件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媒体报告等多途径共梳理出18条案件线索函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示各相关单位组织核查并适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市赔偿办认真梳理核对省赔偿办印发的三批线索清单,及时交办案件线索,对上报核查材料认真审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从损害责任主体的溯源、鉴定的技术可行性及责任主体赔偿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研判案件走向,确定处理方式。

三、注重实效,全面推进案件办理实践

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我市通过不断总结前期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全面开展案件筛选,案件线索办理实现常态化。2021年我市已启动并完成生态环境赔偿案件18件(繁昌区4件、弋江区3件、湾沚区3件、南陵县2件、经开区2件、无为市2件、鸠江区1件、三山区1件),涉及金额3698.02万元。其中南陵8.26跨省倾倒填埋固废危废案系我市区域内办理的重大环境犯罪案件,该案填埋倾倒点位近20个,倾倒固废、危废共千吨,被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也是我市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 达3500余万元。通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公检法以及财政部门的紧密合作,在20211117日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成功达成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1126日,完成赔偿资金缴纳。

四、全面总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

一是坚持横向配合,上下联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强化横向协调,发挥市赔偿领办协调组织作用,与公检法司以及财政等关键部门紧密协作,形成生态环境+的强大工作合力。通过赔偿案件磋商前通气会,会同市级公检法机关、财政部门和属地政府,分析鉴定评估报告,研判案件磋商形势,规范资金征缴和预算申报流程,协调有关方面在鉴定磋商、刑事诉讼和法院审判方面统一时序进度,共同列席磋商会,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有效推进案件办理。加大纵向联络,充分利用基层对辖区情况熟悉的优势,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尤其在重大案件的办理中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属地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检察院充分发挥在案件调查侦查、应急处置、损害鉴定评估和刑事诉讼等工作方面的优势;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和检察机关加强专业指导;省厅法规处、市分管领导定期调度并听取案件汇报,成功推进了案件的办理和磋商。

二是严格依法推进,瞄准关键节点,提升磋商成功率。一是坚持法治思维,运用好法律顾问制度。针对案件难以确定是否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形,法律顾问在认真研究相关案件裁判文书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前后的生态环境具体情况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提供法律参考建议。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进行全过程法制把关,审核磋商协议,参与磋商,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回应和解读。二是借鉴先进做法,瞄准关键节点。在重大案件磋商前我市认真研究江苏、广东、江西等地案例,汲取经验教训,在损害鉴定评估启动前借鉴担保金制度,通过履约担保,化解资金、处置、追偿、修复难的问题;紧紧把握涉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起公诉和将判未判等关键时间节点,抓住涉案当事人有自愿认罪认赔的主动性心理,通过预磋商,通报鉴定评估意见和赔偿要求,提醒磋商失败的法律后果。三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重大案件磋商前加强路演,通过法律和案例研究,设计“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媒体曝光可变通”的“二不二可”的磋商谈判原则,有理有据的拒绝义务人仅赔偿损害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的要求,维护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履行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予以谅解,进而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节约行政成本。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理念。一方面精准开方,引导涉案企业自觉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准确把握企业心理,针对性地加强法治教育,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政策,实地把脉,精准开方,不断提高企业认识,引导其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加强宣教,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强化舆论引导,制作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微视频,全方位、多角度展示现场检查、法律分析、鉴定评估、磋商会议等案件办理全过程,加深群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了解,推动“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理念入脑入心。

五、推深走实,全面提高改革工作效能

一是整体推进,加强联络协调。落实市生态环境损害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赔尽赔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各职能部门,齐头并进,共同履责。

二是提速增效,发挥制度优势。用好简易程序这一制胜武器,借鉴先进地区先进做法,在改革文件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创新,积极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形成工作机制,解决部分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鉴定机构不足等问题,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缩短案件办理周期,确保损害赔偿工作提速增效,实现案件办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三是加强联动,提升保障水平。完善线索排查、磋商诉讼、执行监督、效果评估等损害赔偿关键环节,形成业务化流程并加强考核督导,将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围;促进两法衔接,加强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交办、约谈、磋商和诉讼等程序,通过检察建议书等手段提醒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通报制度,节约司法诉讼资源,助推环境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提升。

四是推深做实,加强线索查办。充分发挥改革工作主观能动性,自觉主动地将案件线索的搜集作为查办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来抓,积极拓宽案源渠道,着重做好部省两级交办的案件线索筛查,充实业务力量,在狠抓案例磋商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这个后半篇文章,切实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