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通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发布日期:2019-09-17 00:00来源:芜湖生态环境局作者:督查办浏览次数:
 

201891日至930日,安徽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芜湖市进行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18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市,要求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严肃、精准、有效”的原则做好问责工作,层层传导压力,确保问责到位。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8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人;给予政务处分2人,诫勉5人,免职1人。

 一、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不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

根据《芜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芜湖市应于20178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全面核查、登记、归档、整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标牌树立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芜湖市水务局提供的芜湖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显示:43个入河排污口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其中无为县7个入河排污口已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但督察组对无为县7个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发现:无为县污水处理厂和无为县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共设同一入河排污口排入西河,排污口在水面以下,水质监测无法采样,且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内容不规范;无为县正大羽毛制品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江桥羽毛制品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无标识牌;无为县奥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在桥涵深处,水质监测无法采样,且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内容有误;无为县无为鑫和纺织公司污水多年前已经市政管网进入无为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但至今仍在芜湖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中;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不便水质监测采样。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芜湖分中心提供的201856月芜湖市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成果表显示:无为县正大羽毛制品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8920日对无为县城东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总氮超标。芜湖市水务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情况失察,无为县水务局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不到位、存在虚假整改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芜湖市水务局局长夏传文免职处理;给予无为县水务局局长李港生政务警告处分。

二、芜湖市垃圾处理厂环境问题突出

芜湖市垃圾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完善环保设施,部分区域未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损坏,截洪沟建设不到位,水平防渗系统建设不完善,至今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部分垃圾仅用防晒膜覆盖,未按照要求进行压实平整覆土;20158月起至省第三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时,约10万吨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螯合后临时堆存于垃圾处理厂,部分飞灰未进行覆盖,堆放场地未做防渗处理;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自20175月以来因出水不达标而停运改造,产生的渗滤液擅自通过泵房排至城市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明,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工作至今未完成;据该厂自行监测结果显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内COD浓度均在100mg/L左右。芜湖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对芜湖市垃圾处理厂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原市住建委分管副主任朱志福(原市政工程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政务警告处分。

三、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不到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滞后,城市污水治理进展缓慢,存在返黑返臭问题

根据《芜湖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任务清单》,2017年底前,芜湖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但督察发现,20184月已完成整治的44条中有1条(飞翔路明渠)因返黑返臭被省住建厅取消达到“初见成效”的复核结果,20185月有1条港湾路明渠被生态环境部和住建部取消达到“初见成效”的复核结果,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部分存在返黑返臭现象。督察组对全市“初见成效”的46条黑臭水体水质状况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已完成整治的46条黑臭水体中有4条存在重度黑臭现象,有11条水体存在轻度黑臭现象。同时,河长制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长春路明渠有排污口向外排放污水,水量较大。原芜湖市住建委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鸠江区、镜湖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体返黑返臭现象较为突出。

该问题已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并案处理。

四、“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严重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

一是排查不全面,如督察发现芜湖县赵桥工业集中区、陶辛镇工业集聚区、鸠江区南阳集贸市场周边、白马山海螺矿区周边、无为县石涧镇等,存在大量“散乱污”企业未被排查出,大部分企业未履行环保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二是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如方村工业园一些关停企业大量原料桶、油漆桶未清理;方村江城玻璃钢管厂挥发性有机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危废库房存放原料;芜湖市长之江家具厂喷漆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填充不足、部分危废未入库、车间操作台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处理;双龙铜矿有限责任公司、鸠江区万春街道清水河采砂点等“两断三清”不到位。三是个别企业存在死灰复燃现象,如芜湖县陶辛镇014县道边一混凝土搅拌站被查封后依然在偷偷生产,且厂区内存在有多家非法企业正在生产,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芜湖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芜湖县、无为县、鸠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网格化环境监管未全面落实,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严重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无为县石涧镇镇长蒋光磊、芜湖县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许有龙、时任芜湖县陶辛镇镇长王晓妹、鸠江区官陡街道办事处主任刘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主任桂晔诫勉。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要按照“四确保四不放过”的原则,迅速推动“5+N”等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持续巩固,确保整治成效。要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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