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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01-02 00:00来源:芜湖生态环境局作者:行政审批科浏览次数:
 

1127日召开的省政府四送一服进民企活动动员会要求,把政策干货拎出来,便于企业快速浏览、查找适用政策措施。

2.省政策部分,是翻印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同时,收录了省经信委关于《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文件精神的解读。

3.市政策部分,是由市财政局依据我市新修订的支持产业发展“1+5+6”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2018年税收新政等编辑的。

4.本精编中所有条目只是政策干货或索引,在具体申报、兑现时应依据政策原文。已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均可在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查阅原文。


   

1.《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精神解读

…………………………………………………………1

2.《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解读………………12

3.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23

4.省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07条)……………………47

5.省降成本支持政策(71条)…………………………75

6.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38条)………………………90

7.市支持新型工业化政策(9条)……………………101

8.市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45条)…………………104

9.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71条)

1)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3条)

……………………………………………………117

2)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9条)122

3)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9条)……127

4)航空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8条)…………130

5)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12条)…………………137

10市支持现代农业政策(16条)……………………141

11市支持商贸粮食业政策(9条)……………………145

12市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42条)…………148

132018年税收新政

12018税收新政——所得税………………………158

22018税收新政——地方各税……………………160

32018税收新政——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161

42018税收新政——税收提醒……………………162

14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163

(二)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66

(三)税收优惠政策——契税…………………………171

(四)税收优惠政策——耕地占用税…………………173

(五)税收优惠政策——基金费………………………174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

意见》主要精神解读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今年9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5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是1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再次表明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释放了强烈的政治信号、政策信号和工作信号,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

我省民营经济历经风雨洗礼,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不断发展壮大,2017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1.6万亿元,占GDP57.8%。但也要看到,我省民营经济总体规模不大、产业层次不高、创新能力不强、发展活力不足。826日,李国英省长在稳增长会议上要求,抓紧研究新形势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116日,李锦斌书记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明确要求抓紧制定我省若干意见。着眼于问题导向,着眼于真招实措,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面,我就这个《意见》,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意见》框架为“1+6+1”,共8个方面30条。第一个“1”是瞄准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攻方向,中间的“6”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6个方面政策的细化,后面的“1”是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升核心竞争力

我省民营经济的最大短板是发展不足,根源在于创新能力不强,这些困难是发展中的困难,一定能在发展中得到解决。为此,《意见》设立提升核心竞争力专章。一是支持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互联网+制造”“龙头+配套”“存量+增量”“集约+循环,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五年内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二是支持企业创新。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的单打冠军,打造一批行业领军的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三是支持市场创新。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加大首台套”“首批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

二、关于减轻税费负担

近年来,省里持续推进放管服、降成本、商事制度改革等举措,取得了初步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降低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一是实质性降低税费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巩固省定项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二是实质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三是实质性降低要素成本。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民营企业人才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三个解决方向:一是千方百计增加信贷投放。认真落实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金融政策,解决好不愿贷”“不敢贷”“不好贷问题。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不让好企业倒在黎明之前。积极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抓好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二是多措并举扩大直接融资。我省民企直接融资提升空间很大。对在科创板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民营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三是真金白银加大财政支持。《意见》分别从政府支持、金融纾困、融资担保、信贷投放等四个方面拿出了有干货、见真金、有温度的硬招实招,可以概括为十百千就是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有两个:第一个,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第二个,加快推进总规模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有两个:第一个,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第二个,到2020年,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约增加贷款2000亿元)。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意见》针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一流营商环境共提出三条举措。一是打破卷帘门,在审批上做到真便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次,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打破玻璃门,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网等领域,尽快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地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三是打破旋转门,在发展上做到真合作。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获得控制权。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总书记有嘱托,企业有期盼。按照总书记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的要求,我们从三个方面加以落实:一是加强政策协调,明确要求省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二是推动政策落实,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细化实化落实举措,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三是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成为挂在嘴边的口号。我们牢记总书记的指示要求,一是真诚听取企业家意见。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建档立卡、季度走访,建立省、市、县(市、区)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二是真正弘扬企业家精神。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让民营企业家政治上有地位。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积极争设百家优秀民企和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项目。三是真心关怀企业家成长。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管理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重点建设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

七、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民营企业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企业家卸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为此,提出三项措施,保障企业家安全。一是保护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二是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三是强化法治保障,修订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八、强化组织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些困难,这个时候尤其需要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意见》从两个方面,突出强保障。一是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强化督促考核,把《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视巡察内容,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范围;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省委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进行通报,并在用地和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它是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驱动力。今天,数字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省政府及时作出了建设数字江淮,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制定一个兼具指导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政策,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李国英省长数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政策起草提出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邓向阳常务副省长、何树山副省长多次对政策起草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协为此还召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专题协商会以献计献策。按照省政府要求,我们努力找准数字经济发展的着力重点以求加大政策的影响力。为此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等工作,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政策。

二、《政策》的总体考虑

《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制造业双创、人工智能等与数字经济有关文件精神,从供给侧、需求侧、保障端等着力,针对数字经济企业迫切需要支持解决的实际问题,提供精准支持政策,构建全要素、全方位的政策体系。

总体上看,《政策》的逻辑体系可概括为“12345”

“1”,就是一条主线: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2”,就是两条路径: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3”,就是三大建设焦点:发展工业互联网,推动皖企登云,培育数字经济生态体系。

“4”,就是四大保障:网络基础设施保障、人才资源保障、财税金融等要素保障、数字经济领导小组的组织保障。

“5”,体现五大理念:政策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全面推进三次产业升级,促进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实现绿色发展;支持发展平台经济,鼓励开放发展;兼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保障共享发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包括十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主要是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每年优选一批智能硬件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优秀的智能家居产品和成套智能家居系统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等。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主要是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三是大力培育数字经济平台。主要是推动皖企登云,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和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和云公共服务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完善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是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要是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构建数字技术应用生态,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培育信息化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

五是大力发展数字+”服务。主要是推广智慧学校、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发展智慧旅游、智慧交通,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发展,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广数字+”建设等。

六是加快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主要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统一政务云平台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等。

七是完善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支持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八是加强人才智力保障。主要是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九是加强财税要素保障。主要是强化资金支持,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2亿元支持数字经济项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用电支持等。

十是统筹组织实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政策落实,将成立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认真履行好发展数字经济的综合协调职能,发挥好政策的引导作用,从供给、需求、融合三个层面发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赋能实体经济升级。

(一)在供给层面,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和智能制造,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同时发力,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在数字产业化方面。一是以新型显示率先突破为带动,以集成电路聚焦发展为支撑,牵引智能终端加速崛起,加速构建屏(新型显示)-芯(集成电路)-端(智能终端)联动创新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生态。二是以中国声谷建设发展为核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龙头企业培育,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集群。三是按照以合肥为核心,以淮南、宿州为两翼的产业布局,积极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引进和培育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完善相关产业链条。

在产业数字化方面。一是持续点、线、面推进智能制造。上深入开展机器换人十百千工程,线上开展生产线和车间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打造智能工厂,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智能工厂和500个数字化车间,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2万台。二是推进两化融合深度。加强以两化融合贯标引领企业管理创新,持续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变革和能力建设,确保我省贯标工作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继续培育制造业大企业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依托平台推动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是推动制造企业以及各类服务提供商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分行业、分场景培育一批解决方案最佳应用实践,加快解决方案的规模化推广和产业化应用。

(二)在需求层面,鼓励经济社会各领域开展数字+”建设,以需求拉动创新、检验创新,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在制造业领域,大力推进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一是推广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鼓励企业通过客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中心和大数据挖掘等方式,采集分析客户需求信息,让用户参与到产品设计中来,并通过大数据驱动的智能排产系统实现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二是推广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在产品中加设智能传感器,通过云平台对售出的产品进行远程在线监测诊断、远程维护、故障处理等质保服务,实现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社会服务领域,充分发挥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在教育、医疗、养老、旅游、交通、电子商务、物流、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数字+”试点示范应用,带动全社会的数字+”建设。

(三)在融合层面,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促进模式创新、生态创新,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充分对接,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链不断延伸。

互联网+”方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一是建设好网络。加快5G网络建设,为海量机器设备之间的通信、机械臂协同精准控制,虚拟工厂和高清视频远程维护等AR/VR类应用提供网络基础支撑。鼓励企业加快内外网改造升级,尽快实现生产装备、仪表仪器、传感器、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等要素的互联互通。二是打造好平台。推动皖企登云,引进和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云平台,支撑制造资源泛在链接、弹性供给和高效配置。大力培育工业APP并推动APP云化,丰富企业上云上平台的选择。三是维护好安全。贯彻落实《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工控安全防护工作,强化企业的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和安全技术手段。

大数据+”方面,推动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及应用。利用工业大数据推动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发展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兴研发模式,推动数据处理加工交易、智能终端产品制造、电子商务等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工业大数据领军企业。支持数字经济经济、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合作,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企业所需要的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一系列服务和要素,在联合体平台上通过大数据来实现串联和优化配置。

人工智能+”方面,大力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一是发挥中科大、中科院、类脑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科研优势,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及前沿技术研究。二是发挥科大讯飞等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加强人工智能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及传感器、人工智能应用及系统集成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发展智能终端。三是在语音识别、语义理解、机器视觉、机器深度学习等优势领域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全国领军企业和品牌,在人工智能新兴领域加快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发挥中国声谷品牌优势,着力引进BAT等行业领军企业。


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03条)

1.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皖发〔20186号)

2. 提高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

3.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皖发〔201838号)

4.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

5.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皖政〔201752号)

6.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2号)

7.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752号)

8.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皖政〔201752号)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皖政〔201752号)

10.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1.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2.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2号)

13.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4.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皖政〔201752号)

16.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17.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皖政〔201752号)

18.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皖政〔201850号)

19.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0.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1.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2.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3.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3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4.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5.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26.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752号)

27.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皖政〔201752号)

28.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皖政〔201752号)

29.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

30.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皖政〔201776号)

3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2.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皖政〔201776号)

33. 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支持创新发展政策,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皖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3号)

3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655号)

35.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以下简称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

36.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7.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

38.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39.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0.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1.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2.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3.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4.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5. 对入选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的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皖政〔201850号)

46.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

47. 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与大院大所合作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省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政〔201850号)

48.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

49.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

50.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1.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2.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3.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4.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5.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56.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皖政〔201855号)

57.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

58.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

59.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

60.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1.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2.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3. 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4.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5.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

6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8.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

69.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0.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

7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72.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

73.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4. 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项目(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

75.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

76. 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7.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78. 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79. 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0.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81. 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201895号)

82.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3.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

84. 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

85.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

86. 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

87.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

88. 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

89. 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0.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号)

91. 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皖政〔201895号)

92. 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

93. 强化资金支持。统筹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政策资金,对数字经济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

94. 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

95.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

96.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

97.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皖政〔201752号、皖科〔20181号)

98. 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皖科〔20181号)

99. 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皖科〔20181号)

100.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皖科〔20181号)

101.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皖科〔20181号)

102.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选拔初创企业和成长企业优秀项目,设立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企业奖,省科技专项优先对获奖项目给予支持。(皖政办〔201837号)

103.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


省财政奖补支持政策(107条)

1.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

2.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国家规定的方式,省统一按照1000/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皖发〔20186号)

3. 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

4. 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

5.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

6.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

7. 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发〔201838号)

8. 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

9.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

10.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1.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

12.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3.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4. 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5﹒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6﹒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17.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8.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

19.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20.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

21. 围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加快重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清理整治长江岸线,加强重点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营建长江防护林。建立健全企业搬迁补偿机制,梳理搬迁企业名单,组织制定搬迁计划,做到一企一策,加快落实迁建条件。(皖办发〔201845号)

22. 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皖办发〔201845号)

23.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

24.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751号)

25.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201751号)

26.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号)

27.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751号)

28.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号)

2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0.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1.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2.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3.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皖政〔201751号)

34.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5.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6.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皖政〔201753号)

37.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皖政〔201753号)

38.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皖政〔201753号)

39.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0.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1. 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2.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

43.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4.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5.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6.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7.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8. 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9.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50. 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753号)

51.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皖政〔201753号)

52.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53.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5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55.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

56.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1846号、皖政〔201776号)

57. 实行新增制造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按有关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政〔201753号)

58. 鼓励省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201754号)

59. 2021年,培养高级技师和技师不少于3万名、高级工不少于37万名,按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工2000/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皖政〔201754号)

60. 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皖政〔201754号)

61. 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皖政〔201754号)

62. 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发放形式和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63. 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由各市确定。(皖政〔201754号)

64. 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省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皖政〔201754号)

65. 加大对参与国际技能赛事的奖励力度,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代表中国队参赛选手5万元奖励,并给予受奖励人员的专家团队对应奖励。(皖政〔201754号)

66. 对国家认定的每届世界技能大赛主、副集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到2021年,每年认定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个新兴产业省级综合竞赛基地、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补助。建设5个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区域规划、产出绩效,给予每个3000万元支持。(皖政〔201754号)

67.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70万元奖励。(皖政〔201776号)

68. 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皖政〔2017110号)

69. 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皖政〔2017110号)

70. 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71. 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皖政〔2017110号)

72. 对于3年期(含)以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省级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办秘〔2017229号)

7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油茶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办〔201772号)

74. 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201772号)

75. 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省财政承担30%。(皖政〔201654号)

76.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皖北地区上一年度亩均缴纳税收5万元、其他地区缴纳8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使用税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市、县原定奖励等政策继续执行。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皖政〔201654号)

77.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皖政〔201876号)

78. 支持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申请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对重大产业项目,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投产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分别在项目开工、投产和达产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皖政〔201770号)

79. 对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0. 对现代医疗和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

81.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858号)

82. 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

83.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4.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5.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6.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7.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

88.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

89. 2018-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等。(皖政〔201876号)

90.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皖政〔201885号)

91.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85号)

92.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皖政〔201885号)

93.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

94.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

95. 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国际合作,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按不同投资合作方式给予相应补助支持。(皖政〔201885号)

96. 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

97.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9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99.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0.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1.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2. 积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和成熟经验,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各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立众创中心”“本地化服务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园区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3.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皖政办〔201846号)

105.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6.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

107. 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人申领培训补贴。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


省降成本支持政策(71条)

1.自20181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

2.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

3.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皖发〔20186号)

4.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

5.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

6.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皖发〔20186号)

7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皖发〔20186号)

8.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

9. 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皖发〔201838号)

10.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

11.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皖发〔201838号)

12. 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严格天然气短输价格成本管理,切实降低输配价格。(皖发〔201838号)

13. 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皖发〔201838号)

14.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

15. 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

16.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皖发〔201838号)

17.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皖发〔201838号)

18. 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

19. 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

20.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

21.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皖政办〔201743号、皖政〔201882号)

22.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皖政办〔201743号)

23.严禁在贷款利率以外附加条件、巧立名目、变相收费,不得以变相存贷挂钩、指定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增加借款人负担。(皖政办〔201743号)

24.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5.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皖政办〔201743号)

26.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皖政办〔201743号)

27.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770号、皖政办〔201782号、皖政〔201876号)

28.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

29.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

3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

31.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

3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皖政〔201776号)

3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皖政〔201655号)

34.承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皖政〔201655号)

35.落实国家阶段性下调社保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5%下调至1%。(皖政〔201654号)

36.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降低至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皖政〔201654号)

3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皖政〔201654号)

38.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皖政〔201654号)

39.从201671日起,船闸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降费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0.对享受我省ETC卡收费优惠的货运车辆,在现行通行费95折的基础上,再给予降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优惠期限暂定3年。(皖政〔201654号)

41.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厂区范围内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其他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16-2020年暂不征收。(皖政〔201654号)

42.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5个工作日内。(建市〔2018101号)

43. 支持各地为企业配套提供员工公寓,企业自建公租房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皖政〔201770号)

44. 鼓励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皖政〔201846号)

45. 20187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11分。

46. 2017715日起,按平均20%的降幅,统一降低我省各公证机构接受企业申请办理的相关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775

47.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

48. 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

49.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430日。(皖政〔201882号)

50. 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皖政〔201882号)

51. 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

52. 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

53. 对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

54.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

55.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

56.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

57.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

58. 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皖政〔201882号)

59.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

60. 201912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

61. 201871日至20216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

62.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该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3.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

64. 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皖政〔201882号)

65. 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皖政〔201882号)

66.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皖政〔201885号)

67.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

68. 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

69.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

70.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

71. 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可根据企业参保缴费的信用情况,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皖政办〔201844号)


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38条)

1.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芜政〔201849号)

3.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芜政〔201849号)

5.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芜政〔201849号)

6.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承担。(芜政〔201849号)

7.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8.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9.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1.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2.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3.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5.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6.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芜政〔201849号)

17.对在芜高校院所在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8.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芜政〔201849号)

19.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芜政〔201849号)

20.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芜政〔201849号)

21.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芜政〔201849号)

22.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芜政〔201849号)

23.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芜政〔201849号)

24.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25.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26.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芜政〔201849号)

27.对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芜政〔201849号)

28.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芜政〔201849号)

29.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30.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芜政〔201849号)

31.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芜政〔201849号)

32.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芜政〔201849号)

33.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芜政〔201849号)

3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芜政〔201849号)

35.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芜政〔201849号)

36.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和运营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A30万元和B2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代理本市发明专利年度获授权量达5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37.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8.降低民营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市支持新型工业化政策(9条)

1.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芜政〔201849号)

2.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芜政〔201849号)

3.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的,经审核认定后,对重组企业按被重组企业重组净资产的5%给予补助;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6000万元,其境内投资项目不再享受其它政策。(芜政〔201849号)

4.对列入《芜湖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库》或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和环比新增税收两项因素实施综合奖励:

(一)技术改造投资额主要为企业上一年设备投资额,由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和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确定,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其中,经省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3%予以奖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后续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

(二)对符合技术改造投资奖补条件的项目,从获得设备投资奖补的下一年度起,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对与上年度相比新增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补。项目实施企业后续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可连续奖补,期限不超过3年。(芜政〔201849号)

5.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设备售价的10%对市内研制单位予以奖励,其中成套装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芜政〔201849号)

6.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节能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芜政〔201849号)

7.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9.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市支持现代服务业政策(45条)

1.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债券)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芜政〔201849号)

3.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芜政〔201849号)

4.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5.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芜政〔201849号)

6.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7.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芜政〔201849号)

8.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经认定,当年给予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9.对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1.对新晋升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12.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80万(含)标箱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00万元奖补。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达到75万(含)-80万(不含)标箱的,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57/箱进行扣减;低于75万标箱的,则不予奖补。(芜政〔201849号)

13.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由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5分人民币的标准执行。(芜政〔201849号)

14.对自建快递区域总部(分拨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5.对建设国际快件交换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6.对购置快件智能化分拣成套设备的企业,按照购置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芜政办〔201746号)

17.对快递收寄业务量首次达到1500万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芜政办〔201746号)

18.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9.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0.对来芜投资入住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优惠提供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100/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芜政〔201849号)

21.对投资建设并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家艺术品平台、非遗产品平台、特色手工艺品平台等文化产业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2.对新投资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新投资旅游新业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3.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4.在省内、省外市级卫视及以上广播、电视等官方媒体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旅游品牌宣传推广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5.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26.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达到25万美元且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芜政〔201849号)

27.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芜政〔201849号)

28.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和省内1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自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9.对流通企业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实行线上销售、线下配送,有网络销售实绩发生,且线下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家且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0.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商示范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芜政〔201849号)

31.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我市,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1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1亿美元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2.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我市设立以进出口商品展示、线下直销为主体功能的商贸展示区,实际区域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3.对纳入限上统计的流通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以2017年为基数,以1亿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分别再奖励30万元。(芜政〔201849号)

34.对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我市新建专业电商公共交易平台,投资额(平台设备、软件和外购技术服务)达到200万元、入驻用户达到100家、数据资源寄存在我市且持续运作满一年的,一般按其投资额的10%、特别重大的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5.对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搭建结算平台,统一结算,并纳入限额统计的,入住商户20户(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芜政〔201849号)

36.我市企业通过线上线下采购我市农村种养殖企业生产的农副产品,按实际结算的采购额给予分档奖励,达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5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 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芜政〔201849号)

37.鼓励载体单位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软件企业发展。直接投资、跟进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8.鼓励软件企业加快市场化应用推广步伐,对于成功实现推广应用的,年销售额未达到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企业补助;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本地企业采购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第一年对使用本地云计算服务按实际支出20%比例予以财政补贴,第二年予以15%的财政补贴,第三年予以10%的财政补贴。(芜政〔201849号)

39.对于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兴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上软件企业,按照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分档次给予奖励,对软件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40.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芜政〔201849号)

4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芜政〔201849号)

4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3.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芜政〔201849号)

44.对积极引进来芜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巡回展的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按照展会规模进行奖励,规模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奖励;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30万元/次给予奖励;超过1000个标准展位的,按50万元/次给予奖励。(芜政〔201849号)

45.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境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1万元,境外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2万元。(芜政〔201849号)


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71条)

(一)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3条)

1.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所募集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芜政〔201849号)

2.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需经专家组评审并出具意见,经市机器人产业推进组认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自建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50%,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企业,在用地类项目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由所在县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生产、研发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办公类用房每月租金标准不超过20/平方米)。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本市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年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5.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6.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7.对机器人系统集成及智能装备重点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示范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研发制造。(芜政〔201849号)

8.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芜政〔201849号)

9.科技人员携带与机器人产业相关联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201849号)

10.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1.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专利联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机器人专利评议、专利导航工作,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池,成立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运营中心。(芜政〔201849号)

12.鼓励机器人产业重大专利进行产业化。市政府每年组织实施重大机器人专利成果转化项目10个左右,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芜政〔201849号)

13.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二)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9条)

1.对产业基地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可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可给予项目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芜政〔201849号)

2.对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设备购置补助。产业带动力强的整机或核心零部件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一般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一般性农机产业配套项目所购置设备,按其购置发票总价(不含税价)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国内行业排名前五位的企业在产业基地的新建项目给予不超过20%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设备)补助。(芜政〔201849号)

3.现代农机企业将总部迁入核心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的50%给予搬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4.企业将现代农机产业研发中心迁入核心区,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可给予投资额20%、最高6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芜政〔201849号)

5.对核心区企业并购国外企业或购买国外高端产品的整体技术方案并在核心区转化新项目、新产品的,可按标的额最高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核心区企业需要引进进口产品作为检测、测试的前3台套整机或核心零部件的,可给予全额补助。(芜政〔201849号)

6.支持新型、高端农机(具)投资项目(包括林业机械、植保机械、免耕播种机械、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犁具、施肥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落户产业基地,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专项资金可按不高于1:1比例跟进投资。(芜政〔201849号)

7.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8.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核心区建立公共研发机构的,经认定后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投入。对国家认定的现代农业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加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发票(不含税价)给予最高30%补助、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9.对总部在芜的现代农机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0.在本市生产的高端农机(具)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定,并进入国家或省级推广目录的新产品,给予新产品研发补贴。具体补贴数额按当年实际销售量给予生产企业单个产品最多100台并结合销售价格给予补贴。其中终端销售价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20%20万元到50万元(含20万元)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5%20万元以下的产品补贴标准为终端销售价格的10%。(芜政〔201849号)

11.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智慧农业示范区。对无为县、三山区智慧农业示范项目区,由市、县(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芜政〔201849号)

12.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在本市建设烘干机示范中心。对于新建的节能环保型智能烘干示范项目,每个示范中心集中配置不低于6台或烘干能力不低于100吨的,对实际购机费用的25%予以补助。(芜政〔201849号)

13.对现代农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农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农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14.对于现代农机企业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在享受人才特区政策同时,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到岗工作1年后支付50%,工作满3年后再支付50%。若人才工作未满2年而离职,则研发机构需退还前期支付的50%补助。(芜政〔201849号)

15.支持本省农机服务商(合作社、种粮大户等)进行农机培训、技术推广。对省部级农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在芜培训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实际培训中给予500//次的补助。(芜政〔201849号)

16.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17.对现代农业机械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18.鼓励新入驻核心区的农机企业租赁区内未利用的工业厂房。对租赁厂房的,前2年补贴100%租金,后3年补贴50%租金。(芜政〔201849号)

19.考虑农机企业国家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在农机整机企业可设定政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达标情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奖励。(芜政〔201849号)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9条)

1.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下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1亿元)的补助标准为2%,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标准为3%,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补助标准为4%,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2.对核心区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其中,总投资额在1—5亿元的(含1亿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含5亿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鼓励入驻核心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购买、租赁区内闲置工业厂房。对购买自用厂房的,按厂房实际成交价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在企业投产后进行兑现;对租赁厂房的,前三年全额补贴租金。(芜政〔201849号)

4.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核认定,可给予研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政〔201849号)

5.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核心区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市政府同意签订共建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每个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50%的补助、每年不高于500万元,连续扶持3年。(芜政〔201849号)

6.对核心区内企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发明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7.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对新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20万元奖励。(芜政〔201849号)

8.对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除享受投资补助政策外,再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9.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产业基地举办高层次新能源汽车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四)航空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18条)

1.对在本市注册的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23部通用航空器整机、33部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通用航空器整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6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400万元奖励支持;航空发动机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取得轻型运动类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芜生产交付后,取得型号合格证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螺旋桨、航电、模拟器等航空核心部件产品取得相关适航认证的,每个型号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运营、维修类航空企业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的运营、维修等资质给予80万元奖励支持。上述支持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国家民航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总额20%的奖励支持。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航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芜政〔201849号)

2.对市经信委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航空类首台套设备,并实现量产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3.对航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举办高层次专业论坛、招商及人才推介会、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航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芜政〔201849号)

4.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市各高职院校与航空企业联合办班培养人才。对开办的各冠名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给予每年每班5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3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对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机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芜政〔201849号)

5.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航空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湖航空产业园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经认定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可分年度兑付。(芜政〔201849号)

6.对在本市注册,经国家权威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从事面向通航产业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7.对航空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201849号)

8.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为投资航空产业关键核心项目在非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贴息补助,期限3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芜政〔201849号)

9.对在芜湖注册发起设立航空类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参股投入。(芜政〔201849号)

10.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建设区域运营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每年按不高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2%的比例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对于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运输企业,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5%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助,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芜政〔201849号)

11.在芜湖三元通用机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时,对由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的优惠或减免由芜湖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试验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芜政〔201849号)

12.对本市新引进航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签订用地类投资协议的项目,在建设期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作为临时过渡用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给予5%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并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所缴纳契税数额给予等额补助。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迁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航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3.对规模以下航空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航空企业、近3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4.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且进入芜湖航空产业园的通航运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海事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气象探测、公安警航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芜政〔201849号)

15.支持国内外知名通航企业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区域销售总部,根据年度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给予专项奖励补贴。积极支持芜湖航空产业园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设立保税仓。(芜政〔201849号)

16.对通航运营企业在本市建设主运营基地并开辟省内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100万元;对开辟省外短途运输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年补贴200万元;对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娱乐业务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芜政〔201849号)

17.对在芜湖市域范围内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芜政〔201849号)

18.对于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芜湖航空产业园设立基地公司和FBO服务基地,或有重大影响和特殊推动作用,投资金额大、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创税能力强的大型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芜政〔201849号)


(五)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12条)

1.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微电子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芜政办〔201822号)

2.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微电子产业类重点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芜政办〔201822号)

3.微电子设计企业参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可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8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4.本地微电子设计企业利用本地芯片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4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5.微电子生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微电子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结合实际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芜政办〔201822号)

6.每年重点支持30个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优秀微电子产品研发类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7.每年重点支持1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工艺开发类研发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25%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8.微电子产业集聚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微电子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9.支持微电子相关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系统,给予其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芜政办〔201822号)

10.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微电子产业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芜政办〔201822号)

1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连续扶持3年。(芜政办〔201822号)

12.对促进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的微电子重大公共研发平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运营管理补贴和绩效奖励。(芜政办〔201822号)


市支持现代农业政策(16条)

1.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示范联合体,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贴息。(芜政〔201849号)

2.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补助和贷款贴息。(芜政〔201849号)

3.鼓励创建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于成功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对于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芜政〔201849号)

4.对新获得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评选10个,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创建休闲农业示范点的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品牌推广。(芜政〔201849号)

5.新建种植水果、蔬菜、花卉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30元奖补。(芜政〔201849号)

6.我市农业企业,作为第一育种单位,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通过安徽省级审定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芜政〔201849号)

7.扶持改造标准化精养渔塘,优先选择连片改造100亩以上的项目,每亩给予1000元项目奖补。(芜政〔201849号)

8.扶持稻渔综合种养,实现绿色增长。新建连片200亩以上,其中养殖面积占8%-12%,每亩补助设施改造费用300元。(芜政〔201849号)

9.对全面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试点,规模养殖场(户)采用小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奖补;一个或多个规模养殖场(户)采用中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奖补;以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为依托,采用在一定养殖区域内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大循环模式治理粪污,验收合格后,根据治理效果和收集粪污区域面积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芜政〔201849号)

10.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费用。(芜政〔201849号)

11.设立农业担保资金。建立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实行贷款担保对象、合作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芜政〔201849号)

12.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标扩面。继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和蔬菜自然灾害保险,探索特色经济作物价格保险试点。(芜政〔201849号)

13.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芜政〔201849号)

14.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开展自产农产品快速检测,有2个以上三品一标农产品进入市县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每年创建10个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对有进销台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所销农资产品进入市级投入品追溯平台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补。(芜政〔201849号)

15.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标准,对主导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的评审费及宣传推广。(芜政〔201849号)

16.新建综合性农事服务中心。按大、中、小型三个类别,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芜政〔201849号)


市支持商贸粮食业政策(9条)

1.对商贸流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以5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芜政〔201849号)

2.对新建、改建特色商业街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3.对企业新建、改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数量达10个,并实现互联网+”统一管理、且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新增1家再奖补1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芜政〔201849号)

4.对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城区店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县域店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经销点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店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累计奖补不超过60万元。(芜政〔201849号)

5.对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经营门店营业面积达到70平方米,主食快餐厅营业面积达到6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6.对家政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在本地纳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芜政〔201849号)

7.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达到改造提升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达到1500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的,奖补10万元;达到2000以上不满2500平方米的,奖补15万元;达到2500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奖补20万元;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奖补25万元。(芜政〔201849号)

8.对在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新设芜湖地产品展销区,专门展销本地品牌农产品,营业面积达到20平方米,农产品品种达20个,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方奖补10万元。(芜政〔201849号)

9.纳入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单位,运行追溯设备,上传追溯数据,按年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标准为:批发市场50万元,设备自筹运行批发单位20万元,菜市场8万元,超市2万元,团体消费单位1万元。(芜政〔201849号)


市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42条)

1.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给予国家、省拨款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研发机构再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3.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到2020年培育认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争创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财政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4.支持民营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民营企业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共性的重大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5.普及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培育并引进专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注册、运营区域性电商公共品牌,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

6.踊跃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民营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政府组织的大型展会。

7.市财政通过统筹整合,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技术改造、研发投入、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企业服务、宣传推广及市场开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8.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费。

9.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超标准收费。

11.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12.降低建筑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渣土管理费收费标准,建筑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6‰降至0.4‰;渣土管理费由5/吨降至2.5/吨。

13.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14.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社保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及时落实国家、省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15.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费率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

16.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17.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

18.对市场前景好、生产经营正常、负债率合理,有还款能力、信用良好的,暂时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19.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要求,新增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比例不低于50%

20.持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力争再贴现投放规模位居全省前列,90%以上的再贴现额度用于票面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21.力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年投放额不低于1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按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新增量一比一的比例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

2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定增长。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且银行承诺放贷的企业,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续贷过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232020年以前,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对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费率由省政府规定的不超过1.2%,进一步降低至不超过1%;市民强担保集团对各县区担保机构新型政银担项目继续免收再担保费。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4.进一步推广应收账款融资奇瑞模式,引导辖内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人总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拓展存货融资、政府采购平台融资等供应链融资新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简化融资流程,获取优质金融服务。

25.抢抓上交所开设科创板机遇,支持企业首发上市。对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7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

26.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奖励15万元,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

27.对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

28.推进政务大数据开发利用,深化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改革,加大普惠金融力度,2020年以前,市民强担保集团对中小企业信用贷业务担保费率由省政府规定标准减半按0.6%收取。

29.合理调整抵质押率,扩大可接受民企抵质押物范围。适当扩大支小再贷款担保品范围,将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其中,质押率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判断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完善抵质押率相关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达到准入标准的客户,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抵押品做担保。

30.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审批权限,提高审贷效率,建立单独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

31.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32.主动对接省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33.压缩重点发展领域审批时限,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各类事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部分事项在1小时内办结领证。

34.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对耐火材料等10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上办理,1小时办结。

35.为民营企业境外商务提供加急办理。凭企业加急公函即可加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制证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36.依法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执法高效、公平。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去产能、去杠杆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

37.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20家优秀民营企业和2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

38.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我市引进人才提供多层次住房需求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

39.经认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学前教育阶段可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在我市就读初中升入高中的,与本地户籍学生一样享受同等的中考政策。

40.降低民营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到5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的,每年按其年薪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4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42.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企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以培训创新型企业家、职业经理人、企业中层骨干和小微企业负责人等多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并积极探索发放企业服务券工作。


2018年税收新政

(一)2018税收新政——所得税

4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其中六项措施涉及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11日至20201231日。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前述三项措施从201811日起实施。


(二)2018税收新政——地方各税

1.从20185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1810号)及中共安徽省委〔20186号文

政策重点: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1810号)文第二条第五项第2点及中共安徽省委〔20186号文第二条第7点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中规定,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对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面向企业员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139号)

特别提醒:对于一季度已经全额缴纳的鼓励类工业、物流企业,在二季度备案减免时,用一季度的已纳税款进行抵免。


(三)2018税收新政——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

1.新设立企业在20184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4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4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激励措施:

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四)2018税收新政——税收提醒

1.《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

政策重点:自20185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2.《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

201851日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进一步优化2017年到2019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20171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3.从20177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017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财税〔201733号):自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2.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第十八条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

第二十条 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关闭、撤销的纳税人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第十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3.《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我市房产税的困难减免权限由市政府审批。

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是指:

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皖地税发〔201424号:《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对该文件第36条、第39条、第48条、第59

36条: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政府)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9条:分离后的服务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政府)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8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9条: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政府)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

《契税管理规程》第十四条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四)支持其他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 58、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的税率标准执行。

1998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

第七条土地合作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超出部分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二)……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四)税收优惠政策——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基金费

社会保险费

社保部门每月按照优惠后的核定数据发送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导入后,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的就是享受政策优惠后的应缴纳的社保费

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01511日(含1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1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12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审核,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免缴条件的企业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中减免性质栏选择其他项予以减免。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

二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0162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缴费单位在附加费申报中减免性质代码栏选择相应项目自动予以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通用申报表中应税项中填写营业收入,由系统自动判断是否予以减免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