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企业服务帮扶小组。由联系县(市、区)的局负责同志牵头,实施专人包片帮扶,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落实相应人员,成立各县(市、区)的企业服务帮扶小组(详见附件),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的帮扶指导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和辐射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工作的帮扶指导。
二、加强医疗废物废水安全处置。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开展日调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指导,保障医疗废物及时、有序、无害化处置;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点(特别是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帮助落实消毒杀菌措施。
三、做好企业环境管理指导。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设施自查工作,帮助企业保障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指导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化学品、油库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帮助重点行业企业及时整治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对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在疫情期消毒余氯浓度高、复工期水量激增等情况的防冲击、保达标应急工作加强指导,帮助保障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全力提升服务效能。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有关生态环境问题。所有生态环境办事事项实行“线上办理”,有关咨询采用电话、网络等联系方式进行交流答复;业务受理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受理;技术评估采取电子函审的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向企业印发的文件采取邮寄或发送电子公文方式,提倡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接触式”服务,“不见面式”审批,全力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效能。
五、做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一是对于经所在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度”;对于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在落实有关环保要求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医疗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三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企业申请生态环境办事事项的,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保障相关企业尽快实现满负荷生产。
六、做好豁免应急管控措施。对涉及新冠肺炎防控药品、医疗用品、保障民生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的企业,全面纳入保障类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可豁免应急响应,免于停限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规定。
七、做好生态环境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卫生健康、交通、港航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医疗废物违法行为。对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护物资、药品及上游原料生产企业,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合理减少检查频次;对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为复工复产企业营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鼓励企业正常生产,保障有关物资、药品供应。同时对借疫情之机发生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